不當得利之債是什么意思(不當得利之債的效力怎么理解)
不當得利在我國是一個不顯眼的民事制度,到目前為止只有《民法通則》第92條、《民法通則意見》131條作出規定,過于簡單。
我們關注不當得利,是因為該制度缺乏立法上規定,極有可能產生被“濫用”的道德危險。由于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不當得利的舉證責任分配,個別法院甚至簡單地認為應當由受益方對是否存在“合法根據”承擔舉證責任,造成受益方長期處于“惶恐”狀態。一旦受益方無法證明自己所受利益具有“合法依據”,就有可能被對方訴之以“不當得利”而要求返還利益,不當得利成為“兜底”制度。不當得利使得受益方長期處于不得不“自證清白”的尷尬地位。
02 概念
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根據或者事后喪失合法根據,使他人受損而自己獲利,所取得的不當利益。
不當得利之債,是指沒有合法根據而獲得利益并使他人利益受損失的事實。取得不當得利的一方應將所獲利益返還于受損失的一方,雙方之間形成的債權債務關系即不當得利之債。
1.不當得利中取得利益的人稱為受益人,受益人為債務人;
2.不當得利中遭受損失的人稱為受害人,受害人為債權人。
【提示】不當得利實際是指無法律根據和合同根據而“損人利己”的行為。
03 構成要件
不當得利有四個構成要件:一方受益、他方受損、一方受益與他方受損之間有因果關系、沒有合法根據。
一、一方獲得財產利益:一方獲得財產利益是指一方當事人因一定事實結果而使其獲得到財產利益(財產、利益)。
1.財產或利益積極增加:A.取得財產權或者其他財產利益;B.財產權擴張或者效力加強;C.權利、利益上的限制、負擔消滅等。
2.財產或利益消極增加,即財產或利益本應減少而未減少:A.債務減少、消滅;B.本應設定的權利負擔未設定;C.應支出的費用沒有支出、減少支出;D.勞務、物的使用等。
【提示】受益人取得利益僅限于財產利益、不包括精神利益。
二、他方受到損失:他方受到損失是指他方當事人因一定事實結果而使其現有財產或利益積極減少(積極損失、直接損失),或者現有財產或利益的消極減少(消極損失、間接損失,即可得利益喪失)。三、因果關系:受益人獲得利益與受害人遭受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是指指他方損失是因一方受益造成的、一方受益是他方受損的原因。四、受益人獲得利益沒有合法根據(實質要件):成立不當得利的根本原因在于受益人獲得利益、保有利益沒有合法根據。
1.合法根據是指法律上根據、法律上原因:A.給付型不當得利的給付目的(給付原因);B.非給付型不當得利的法律權利。
2.沒有合法根據是指沒有法律根據和合同根據、曾有合法根據但后來喪失合法根據。
3.不論取得財產利益是否有法律上原因,只要受益人繼續保有其取得的財產利益欠缺正當性,就構成“沒有合法根據”。
【提示】 ①不當得利制度目的在于糾正財產利益變動當中的不正常關系; ②不當得利的受損人取得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以受益人返還其不當得利為目的; ③不當得利不以受益人主觀過錯為要件。
04 不當得利類型
一、給付型不當得利:給付不當得利是指基于給付行為但欠缺給付目的(給付原因)所形成的不當得利;給付型不當得利是由受損人自己的行為造成的。
1.自始欠缺給付目的:指給付之時即不具有給付原因的不當得利。
2.給付目的嗣后不存在:指給付時雖有法律原因但其后該原因不存在的不當得利。
3.給付目的不達:指為實現將來某種目的而為給付,但給付目的不能按照給付意圖實現的不當得利。
【提示】 ①非債清償是指沒有任何法律上債務而進行清償的給付行為,成立自始欠缺給付目的給付不當得利:
A.清償未到期債務屬于當事人民事處分權行為,不成立非債清償,不發生不當得利;
B.清償已過訴訟時效債務屬于當事人民事處分權行為,不成立非債清償,不發生不當得利;
C.明知無債務而為清償屬于當事人民事處分權行為,不成立非債清償,不發生不當得利。
②履行道德義務的給付不構成不當得利,不得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
③因不法原因的給付不構成不當得利,不得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但不法原因僅存在于受領人一方時不能阻卻不當得利發生。
二、非給型付不當得利:非給付不當得利是指基于給付以外的事由但缺乏法律權利而發生的不當得利。
1.基于法律規定而發生的不當得利:是指法律基于一定事實/行為發生而直接規定發生一定得利效果;
2.基于受益人自己的行為而發生的不當得利;
3.基于受損人的行為而發生的不當得利;
4.基于第三人的行為而發生的不當得利;
5.基于自然事件而發生的不當得利。
【提示】 ①非給付不當得利是指基于法律規定、收益人自己的行為、受損人自己的行為、第三人的認定、自然事件,因缺乏法律上權利而發生的不當得利。
②非給付型不當得利主要包括:
A.侵害他人權益不當得利:是指通過侵害他人權益而獲益(主要有無權處分他人財產而受益、非法出租他人財產而收取租金、占有消費他人之物、侵害他人知識產權或人格權而獲益、其他侵害他人財產權而獲益的情況);
B.支出費用不當得利:是指未經許可在他人財產上支出費用,從而使財產所有人收益;
C.求償不當得利:是指受損人向第三人給付以便解除受益人對該第三人所負的債務從而使受益人得利。
05 返還不當得利
《民法通則》第92條規定,“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
《民通意見》第131條規定,“返還的不當利益,應當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當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勞務管理費用后,應當予以收繳。
因此,不當得利的受益人在得知自己的受益沒有合法根據或得知合法根據已經喪失后,有義務將已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給受害人。
一、返還不當得利的范圍:1.原物;2.原物所生的孳息。二、返還不當得利的方法:1.原物返還:原物尚存時,應返還原物;2.作價返還:原物已不存在時,可以作價償還。三、其他收益上繳國家:利用不當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不屬于返還范圍,應當在扣除勞務管理費用后予以收繳。
【提示】《民通意見》對不當得利返還范圍未區別受益人為善意或惡意,通說認為返還不當得利的范圍受善意還是惡意影響:
①善意受益人返還范圍以返還時現存利益為限:受益人在取得利益時不知道沒有合法根據,則其返還利益范圍以現存利益[受害人提出返還請求時尚存的利益]為限;利益已經不存在,不負返還義務。
②惡意受益人返還利圍為取得利益:受益人在取得利益時明知道沒有合法根據,其返還利益范圍應當是受益人取得利益數額;即使該利益在返還時已經減少甚至不復存在也不能免除其返還義務。
③取得利益時為善意、嗣后為惡意的受益人返還范圍應以惡意開始時現存利益為限。
06 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訴訟時效
一、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屬于債權請求權的一種,應當適用債權請求權關于3年訴訟時效的規定。
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08〕11號)第8條規定,返還不當得利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從當事人一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不當得利事實及對方當事人之日起計算。
【提示】
①根據法釋〔2008〕11號第7條第二款規定,合同被撤銷,返還財產、賠償損失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合同被撤銷之日起計算。
②發生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與物權請求競合時:A.受損人可以擇一行使;B.損失人選擇行使物權請求權時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07 不當得利舉證責任分配
不當得利舉證責任實際上就是不當得利構成要件的舉證責任分配(目前法律及司法解釋均未對不當得利的舉證責任分配作出明確規定)
一、不當得利前三個構成要件(一方獲得財產利益、他方受到損失、受益人獲得利益與受害人遭受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1.應當按照“誰主張誰舉證”原則;2.由不當得利的受害人一方承擔。
二、不當得利“沒有合法根據”的舉證責任分配:1.首先應當由不當得利受害人一方舉證證明受益人沒有合法根據的初步證據;2.然后由不當得利受益人一方舉證證明自己受益存在合法根據的反駁證據;3.法院根據雙方舉證證據對是否存在沒有合法根據作出認證。
【提示】
①不當得利受害人應當就不當得利的起因事實負合理的舉證責任:
A.給付型不當得利的受害人應當提出自始欠缺給付目的、給付目的嗣后不存在、給付目的不達的起因事實證據;否則,不能僅僅因為發生了給付行為即推定為不當得利。
B.非給型不當得利的受害人應當就基于法律規定、受益人自己的行為、受損人的行為、第三人的行為、自然事件而發生不當得利的起因事實提出證據;否則,不能僅僅因為受益人受益結果即推定為不當得利。
②不當得利“沒有合法根據”實際是指接受利益沒有合法根據或者保持利益沒有合法根據,應當由受害人負舉證責任。
08 管轄
因不當得利糾紛提起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法院管轄。
提示:未生效合同解除后果
未生效合同已經履行的內容屬于不當得利。未生效合同解除的后果只是解除雙方履行生效報批等先合同義務,并產生締約過失責任。未生效合同解除后返還已經履行內容屬于不當得利返還,而非未生效合同解除的結果。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8條:返還不當得利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從當事人一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不當得利事實及對方當事人之日起計算。
合同未生效場合,受領給付的當事人(以下簡稱為受領人)負返還該給付的義務。在給付請求權系不當得利請求權的情形下,訴訟時效起算點應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合同未生效、其享有返還原物請求權之日起算。
在該給付屬于勞務的付出、技能的發揮、智力的貢獻等形態時,可依予說明的是,財產返還不能一概視為不當得利返還。
——奚曉明主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編著:《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案件訴訟時效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版,第165~166頁。
09 法條鏈接
《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二條 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返還不當利益。
《物權法》第一百零七條 所有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追回遺失物。該遺失物通過轉讓被他人占有的,權利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二年內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但受讓人通過拍賣或者向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該遺失物的,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所付的費用。權利人向受讓人支付所付費用后,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追償。
《企業破產法》第四十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發生的下列債務,為共益債務:
(一)因管理人或者債務人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所產生的債務;
(二)債務人財產受無因管理所產生的債務;
(三)因債務人不當得利所產生的債務;
(四)為債務人繼續營業而應支付的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用以及由此產生的其他債務;
(五)管理人或者相關人員執行職務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六)債務人財產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已廢止)94.【廢止】拾得物滅失、毀損,拾得人沒有故意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拾得人將拾得物據為己有,拒不返還而引起訴訟的,按照侵權之訴處理。
【備注】 ①根據《民法通則意見》第94條(已廢止)的規定,遺失人對拾得人的遺失物的返還請求權是基于不當得利的債權,該債權在拾得人拒不返還時轉變為侵權之訴。
②根據《物權法》第107條的規定,所有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追回遺失物的權利是基于所有權,在拾得人拒不返還時可以提起侵權之訴。
131.返還的不當利益,應當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當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勞務管理費用后,應當予以收繳。《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 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第一百三十五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七條 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08〕11號)第七條 享有撤銷權的當事人一方請求撤銷合同的,應適用合同法第五十五條關于一年除斥期間的規定。對方當事人對撤銷合同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被撤銷,返還財產、賠償損失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合同被撤銷之日起計算。
第八條 返還不當得利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從當事人一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不當得利事實及對方當事人之日起計算。《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金融不良債權轉讓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二、關于案件的受理
會議認為,為確保此類案件得到公正妥善的處理,凡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受理條件及《紀要》有關規定精神涉及的此類案件,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不良債權已經剝離至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又被轉讓給受讓人后,國有企業債務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不良債權已經轉讓而仍向原國有銀行清償的,不得對抗受讓人對其提起的追索之訴,國有企業債務人在對受讓人清償后向原國有銀行提起返還不當得利之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國有企業債務人不知道不良債權已經轉讓而向原國有銀行清償的,可以對抗受讓人對其提起的追索之訴,受讓人向國有銀行提起返還不當得利之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提示】規定了國有商業銀行因獲得不當得利而被起訴時法院應予受理的兩種例外情形,不符合該司法文件的適用條件不屬于法院應當受理的案件類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廣州中谷投資有限公司與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廣州辦事處、順威聯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不當得利糾紛一案請示的答復》涉及非國有企業債務人案件亦適用《紀要》規定的不良債權受讓人以國有銀行為被告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之訴。
10 經典案例
·北海市人民政府與北海銀海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北海金虹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補償合同糾紛上訴案(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二終字第39號民事判決書)【載《民商事審判指導》2004年第2輯(總第6輯),第156-166頁】
兩債權人共同對債務人享有債權,債務人將全部債務償還給其中一債權人,該債權人不將部分權益返還給另一債權人,構成不當得利。
·喻山瀾訴工行宣武支行、工行北京分行不當得利糾紛案【載《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05年第6期(總第104期)】
交通IC卡的補卡收費高于制卡成本的部分屬于不當得利。
根據《民法通則》第92條規定,金融企業在發放與行政機關行政管理職責相關的服務性集成電路卡時,違反收費管理辦法,向當事人收取工本費以外的費用,構成不當得利。
·徐進良訴王忠海不當得利案【載《最高人民法院公報》1996年第2期】
將拾到的他人財物占為己有,屬于不當得利。
·楊清堅訴周寶妹、周文皮返還聘金糾紛案【載《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02年第3期】
因結婚不能實現,為結婚而贈與的財物應當返還。
給付與接受聘金是有前提條件的,即必須成就婚姻,條件未成就,贈與不發生法律效力,贈與物應當返還。
·湘財證券有限責任公司與中國光大銀行長沙新華支行、第三人湖南省平安輕化科技實業有限公司借款合同代位權糾紛案【載《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07年第1期】
無效委托理財合同中已收取的投資收益部分視為不當得利。
一、客戶與證券經營機構簽訂合同,約定由客戶將資金交付給證券經營機構,委托證券經營機構在一定期限內投資于證券市場,并由證券經營機構按期向客戶支付投資收益。此類合同屬于委托理財合同。
二、客戶與證券經營機構在委托理財合同中約定,由證券經營機構保證客戶的投資收益達到一定比例,不足部分由證券經營機構補足。此類約定屬于委托理財合同中保證本息固定回報的條款,即保底條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的規定,證券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對客戶證券買賣收益或者賠償證券買賣的損失作出承諾。上述保底條款因違反該規定而無效。因保底條款屬于委托理財合同的目的條款或核心條款,故保底條款無效即導致委托理財合同整體無效。
·原告韓祥根與被告李鵬飛不當得利糾紛案
1.不當得利訴訟中,主張權利一方陳述的事實和理由認為系借款,因此該筆給付并非欠缺法律上的原因,即使對方否認該款為借款,不能適用不當得利,因為不當得利制度有嚴格的構成要件及適用范圍,以不當得利起訴,這是主張權利方企圖利用不當得利制度來追求其主觀上的”公平結果”,與不當得利制度的固有功能和立法本意不符。
2.基于給付的不當得利中”無法律上的原因”即給付欠缺原因并非單純的消極事實,法院在認定有無法律上的原因時,應予以具體化和類型化,使不當得利請求權建立在一個客觀上可供檢驗的構成要件上。不當得利請求權人應當對欠缺給付原因的具體情形負舉證責任,因為其本人是主動給付該款,是使財產發生變動的主體,應當由其承擔舉證困難的風險。
·王畔富與郜長青不當得利糾紛上訴案
受押人占有合同中未定性的“押金”屬不當得利。
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約定押金性質的,合同在得不到履行情況下,受押人占有押金屬不當得利。
·王春林與銀川鋁型材廠有獎儲蓄存單糾紛再審案【載《最高人民法院公報》1995年第3期(總第43期)】
不當得利是指沒有法律或者合同的根據,因他人財產受到損失而獲得的利益。未作約定的有獎儲蓄存單的獎金不屬于不當得利。
①單位以獎券頂替職工工資意思表示真實,職工獲得有獎儲蓄存單合法有效,其所得不屬不當得利。
②不當得利是指沒有法律或者合同的根據,因他人財產受到損失而獲得利益。單位以獎券頂替職工工資意思表示真實,尤其在一審起訴狀中明確表示因廠方資金困難,將所購存單發給職工頂替工資,發放前對獎金部分無任何約定,職工獲得有獎儲蓄存單合法有效,因此所得不屬不當得利。
【1】重大誤解的民事行為,是指行為人對于民事行為的重要內容產生錯誤的理解,并且基于這種錯誤理解而為民事行為。
【2】單位購買定期定額有獎儲蓄存單時,明知獎金兌現辦法,逾期視為棄獎。單位對其他員工領取的有獎儲蓄存單獎金并不主張返還,足以證明其對有獎儲蓄存單能夠中獎一事不存在誤解。
【3】有獎儲蓄存單是必須實際持有并且到期提示才能實現財產權利的有價證券。
【4】 ①有價證券權利的行使不能與證券分離,證券的持有人就是權利人,離開證券就不能主張權利。有價證券上所表示的財產權利對持券人來說,僅是一種期待債權。
②有獎儲蓄存單是必須實際持有并且到期提示才能實現財產權利的有價證券。其票面記載的金額及中獎后可得的獎金,即為期待債權。在該存單尚未屆期并經持有人提示前,不能認為債權人已對于債權相應的財產實現了完全占有。持有人只有在約定的期限內以交付存單的方式提示義務人履行義務,才能實現對有獎儲蓄存單票面記載財產的完成占有。
③單位自愿將有獎儲蓄存單轉讓給職工,轉讓時未對獲獎權利作出任何約定,職工憑存單向銀行提示履行義務,實現了對有獎儲蓄存單及獎金的完全占有。
【評析】 ①轉讓有獎儲蓄存單未對獲獎財產權作出特別約定的,該財產權利歸存單受讓人所有; ②出讓人從自愿轉讓存單起,已不能再主張存單上的財產權利。
·中國建設銀行石林縣支行訴楊富斌不當得利糾紛案【載《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03年第6期(總第86期)】
銀行內部規定不能作為認定銀行已經按規范對外履行義務的證據。
每把紙幣為100張的規定,僅是銀行內部對收入現金進行清點及封存的標準,是銀行系統的內部規定,只對銀行系統內部的出納工作具有規范作用。雖然雙方當事人對領取紙幣的把數無異議,但銀行向儲戶支付現金,不能以“把”數為計量單位。對支付給儲戶的現金,必須當面清點,并以當面清點的金額為準。雖然能夠證實儲蓄所的工作人員給當事人支付了4把封好的現金,卻不能確切地證實所支付現金每把都是100張,故無法證實當時當事人領取的現金是3.1萬元。另外,從當日當事人取款所填寫的取款憑條及儲蓄所內部記錄的流水賬中,均只能證實當事人的取款金額是2.1萬元。所以,銀行認為當事人取走了3.1萬元,主張其獲得1萬元的不當得利,該主張沒有充分的證據,故依法不予支持。
·顏昌松等與劉伯艷不當得利糾紛上訴案
①依據公司法有關規定,分公司由總公司依法設立,其不具備法人資格,即分公司不存在股權的劃分,其股東就是總公司的股東,所以當事人是無法向分公司出資入股的。公司具有“資本不變性”,即未經法定程序,公司的資本不得任意增加、減少、轉讓。根據公司法第三十八條、七十四條的規定,如未經法定程序,公司不能吸收新股東,故當事人的出資行為不屬于向公司入股的行為。綜上,雖然當事人出資的本意是為了投資,并取得公司股東身份,但因其行為不具有合法性而無效。
②公司股東將公司店內全部資產及裝修等作價轉讓給他人,所獲價款未清償債權人的款項,嚴重損害了債權人的利益,故股東股東應在其各自出資額范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金融不良債權轉讓中發生的不當得利糾紛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本案雖然案情并不復雜,但涉及了政策性金融資產轉讓的認定以及受讓人訴權保護問題,具有一定的典型性。
·孫衛與南通百川面粉有限公司不當得利糾紛案【載《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2023年第7期(總第225期)】
刑事判決認定的贓款數額并非等同于作案造成損失的范圍,不能簡單依據刑事判決認定贓款的數額確定損失范圍。刑事案件與民事案件的證明標準不同,不應以刑事案件的高標準取代民事證明標準。
·楊三妹訴何繼盛等企業出售案
外國自然人受讓內資獨資企業未經審批不生效。
內資性質的個人獨資企業轉讓給外國自然人未經相關行政機關審批的,依法不發生法律效力,出讓方基于該轉讓協議取得的款項(屬于不當得利)應予返還。
·紀明好、紀秋云僅依據金融機構劃款憑證訴郭林不當得利糾紛案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出借人僅依據金融機構劃款憑證提起訴訟,借款人辯稱劃款系出借人償還雙方以前的借款并就此提供了相應證據的,出借人應就借款關系成立承擔舉證責任。
·金融不良債權虛假轉讓中受讓人起訴國有銀行時,法院應不予受理
先受償后轉讓的虛假債權轉讓不屬于法院受理范圍。
不良債權“先受償,后轉讓”,一般構成虛假債權轉讓,因此而提起的訴訟與不當得利返還之訴存在根本區別,二者不應混淆。資產管理公司與銀行之間因此類“先受償,后轉讓”的不良債權處置行為而引發的糾紛,歸根結底屬于銀行與資產管理公司之間因轉讓協議而發生的糾紛,當此類糾紛發生于資產管理公司的后手受讓人與銀行之問時,則屬于受讓人與銀行之間因不良債權的瑕疵而產生的糾紛,以上兩種情形,人民法院均不應受理。
·重慶中建工程公司與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重慶辦事處等借款合同糾紛上訴案
雙方約定以房產抵債,債務人未辦理產權證的,構成根本違約,債權人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權。
當事人雙方簽訂《以物抵債協議書》,約定債務人承諾在抵債協議書簽訂之日起18個月內辦理抵債房屋的土地使用權和房屋產權手續,且在同時將其辦至債權人名下,但債務人在簽約之后長達4年的時間里雖經多次催告仍未將抵債房產過戶,違反了該合同約定的主要義務,債權人的合同目的沒有實現,根據《合同法》第94條第1款第3、4項之規定,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債權人和債務人達成以物抵債協議,在以物抵債協議解除后,債務人依據該協議而取得的相關利益失去可合法依據,構成不當得利。
·臨朐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與濰坊市商業銀行、濰坊大海洋燃料化工有限公司返還不當得利糾紛案
貸款人收取第三人歸還的對借款人的欠款,客觀上使得借款人對金融機構的逾期貸款結清,不屬于不當得利。
·江蘇省大豐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大龍分社與吳廣連不當得利糾紛上訴案
金融機構與辦理存取款業務的儲戶之間發生的不當得利糾紛,在金融機構不能提供直接證據證明儲戶得利,且不能排除其工作人員侵占訴爭款項的情況下,金融機構訴請儲戶返還不予支持。
·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與久馥君業(上海)貿易有限公司不當得利糾紛上訴案——涉框架合作協議不當得利糾紛的法律適用
本案是一起不當得利糾紛案件。鑒于不當得利制度的衡平補缺功能,一般認為不當得利請求權不能與合同請求權競合。但在具體案件審理時,涉及雙方當事人存有框架合作協議的案件,不能以偏概全,不能僅以當事人雙方存在合同作為適用不當得利制度的條件,而應綜合考量債權人是否針對主張利益具有合同之債請求權,以及受益人取得利益過程是否得當、保有利益是否有權利等因素來確定是否適用不當得利制度。
銀行與特約商戶雖簽訂框架協議,但單項的交易內容同樣構成各自獨立的合同權利義務關系。特約商戶針對同一筆或幾筆交易收取銀行重復交付的款項,應作為不當得利返還。
·陳顯希訴陳桂虹等不當得利案
當事人與所在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后,住房公積金被單位侵害的,可以選擇不當得利的法律關系提起訴訟,無須履行勞動爭議仲裁前置程序。
·李鵬飛與韓祥根不當得利糾紛上訴案——不當得利在給付行為中的認定
基于給付的不當得利,無法律上的原因并非單純的消極事實,法院在認定有無法律上的原因時,應予以具體化和類型化,使不當得利請求權建立在一個客觀上可供檢驗的構成要件上。不當得利請求權人應當對欠缺給付原因的具體情形負舉證責任,因為其本人是主動給付方,是使財產發生變動的主體,應當由其承擔舉證困難的風險。
·宜都市價格認證中心訴鄭詩菊等返還財產案
沒有合法根據是不當得利成立的重要要件。如果一方獲得利益和他方受到損失有法律上的根據,當事人之間的關系就受到法律的認可和保護,不構成不當得利。
·北京普興液化氣有限責任公司訴北京知味佳餐飲有限公司不當得利糾紛案——不當得利訴訟的證明責任分配
不當得利訴訟的證明責任分配在實務中一直存在爭議,本文分析了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和分類,在對不當得利請求權定性的基礎上,根據證明責任分配理論,提出不當得利的證明責任應該在堅持不當得利請求人承擔證明責任的原則下有若干例外情形。
無證據證明收款人收到轉賬款項無合法根據的,收款人不構成不當得利。
不當得利的“一方獲利”、“使他方利益受損”“沒有法律上的原因”,應由不當得利債權人承擔證明責任。
·周水秀訴蘇煜山不當得利糾紛案
不當得利請求人無法舉證證明相對方系無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原告韓某訴被告王某茹不當得利糾紛案——男女雙方戀愛期間一方出資為另一方購房行為的定性
男女雙方戀愛期間,一方以結婚為目的出資為另一方購房,屬于目的性贈與,不適用合同法上關于贈與的一般規定,當給付目的不能按照給付意圖實現時,受領給付即欠缺保有給付利益的正當性,構成不當得利。對于目的性贈與,我國合同法沒有明確的規定,因此可根據實際情況參照彩禮的規定進行處理,贈與人請求受贈與人返還的,受贈與人應當予以返還,但是彩禮一般是指男方給付予女方的,如果實際中是女方出資為男方購房,再參照彩禮的規定就不再恰當,但是這種行為仍是目的性贈與,歸根結底還是要完善相關的法律規定。
·開封市人民政府信托投資公司清算組與西安亞盛實業開發有限公司不當得利糾紛上訴案
以不當得利為由提起的民事訴訟,應由被請求人承擔其合法取得涉訴財產的舉證責任。
·中國農業銀行宣威市支行訴李明珠不當得利糾紛案
未取得不當利益的支配權和實際控制權的侵權人,不負有不當得利返還的義務。
·莊水龍訴呂素美返還不當得利案
為實現一定目的而實施的贈與行為作出后,如果該目的不能實現,應按目的贈與定性,允許贈與人請求不當得利的返還。
·嘉華物業代理有限公司訴北京市外商投資服務中心北京拓撲毛紡有限公司特別清算委員會、北京嘉林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不當得利案
【案情摘要】原告訴稱其與被告一是由同一人控股的公司,替被告一向被告二償還借款。后被告二對此否認,原告遂主張返還。被告辯稱該款項不是不當得利。法院認為被告一所提交證據的證明力明顯強于原告提交的反證。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要點】雙方當事人對同一事實分別舉出相反的證據,但都沒有足夠的依據否定對方證據的,是否就可以直接依據舉證原則,判決原告敗訴?
【裁判要旨】在本案中,雙方對嘉華物業公司匯入拓撲毛紡公司38萬美元并無異議,爭議焦點是該38萬美元是否屬于不當得利。就此應由拓撲特別清算委承擔舉證責任,即通過證明其取得該38萬美元有合法依據而否定不當得利的構成。現拓撲特別清算委辯稱該筆款項系因拓撲毛紡公司與龍利貿易公司有業務往來,龍利貿易公司委托嘉華物業公司代為支付貨款,為此提交了買賣合同、售貨發票、往來函件、銀行進賬通知單。嘉華遠東公司辯稱拓撲毛紡公司所提交的買賣合同系偽證,并提出在該合同簽訂時間點之前,龍利貿易公司已不存在,拓撲特別清算委則提交了注明是“支付龍利貿易公司貨款”的其他款項往來,嘉華遠東公司作出進一步反駁,但未提交證據。拓撲特別清算委就所涉款項提交的證據材料形成了基本的證據鏈條,而嘉華物業公司所提交的反證系針對律師作出特定聲明這一事實的確認,并不證明聲明內容的真實性,該證據因無其他證據佐證而證明力較弱。因此,拓撲特別清算委所提交證據的證明力明顯強于嘉華物業公司提交的反證,嘉華物業公司主張匯給拓撲毛紡公司的38萬美元構成不當得利不能成立。
·福建青春貿易有限公司訴呂秋水不當得利案(不當得利訴訟的舉證責任)
在不當得利之訴中,主張不當得利的一方應當承擔舉證責任。
·海南順豐股份有限公司等與海南中海聯置業股份有限公司不當得利糾紛再審案
雙方自愿簽訂違約協議,違約方自愿支付違約金,相對方收取違約金不構成不當得利。
·付強訴天津市聯運公司、天津市聯運服務公司國內集裝箱中轉站不當得利糾紛案 ——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用是用人單位的強制性法定義務
參加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及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未繳納的應予補繳。法律規定應由用人單位負擔的社會保險費用,應由用人單位依法承擔,勞動者代為繳納的部分應作為不當得利返還勞動者。
·南昌市市政建設有限公司訴劉某友、江西省福振路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不當得利的善意受領人無現存利益的,不負返還責任
不當得利法律制度的適用,應進一步精細化地區分責任構成和責任范圍。就責任構成而言,應符合以下條件:民事主體一方取得利益;取得利益沒有法律根據;取得利益致使民事主體他方受到損失。其中,因果關系的認定系屬難點,除直接因果關系外,如在民事主體一方無法律根據取得利益,另一方收到損失之間,基于公平理念和社會一般觀念足以認定存在牽連關系的,亦應認定因果關系成立,構成不當得利。就責任范圍而言,我國現行民法未就原物毀損、滅失時不當得利受益人的返還義務范圍作出規定,構成法律漏洞。從法律適用的方法論角度,可以類推適用物權法中有關占有關系中占有人和權利人之間的權利義務規則,加以填補。即在確定不當得利返還義務范圍時,對現存利益和受領人的主觀心理狀態加以考量。區分受領人善意或者惡意,如受領人主觀上是善意的,其返還義務的范圍應以現存利益為限,沒有現存利益的,不再負有不當得利的返還義務;如受領人主觀上為惡意,即使沒有現存利益,也不能免除其返還所受不當利益的義務。
·路秋潔與孫劍不當得利糾紛再審案
孫某提供了2007年7月10日至2007年11月23日期間的銀行匯款憑證以及證人證言,證實其將780萬元分12次打入路某某的兩個個人賬戶。路某某對收到孫某780萬元匯款的事實沒有異議,且在一、二審庭審中認可雙方之間無其他經濟業務往來,故孫劍已完成對基礎事實的舉證責任。路某某主張其合法占有該780萬元不需要返還,應就合法占有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以推翻孫某的舉證。因路某某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占有孫某所匯款項的合法依據,一、二審法院判由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并無不當。
【解讀】借款人未清償到期借款,出借人訴至法院要求借款人承擔還款責任,借款人對借款事實予以否認,出借人只能證明二者之間存有轉賬關系,而無法證明雙方之間的借貸合意的,轉出方可以變更以不當得利法律關系要求相對人歸還款項,收款方對非基于借貸關系合法收受款項的原因負有舉證責任。
·林家德與林華不當得利糾紛申請案
本案爭議焦點是:林某某是否可以基于不當得利請求權要求林某返還案涉款項。本案中,因雙方均無充分證據證明所爭議的案涉款項性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三條第二款“因證據的證明力無法判斷導致爭議事實難以認定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舉證責任分配的規則作出裁判”的規定,本案是否構成不當得利,關鍵在于舉證責任的分配。我國現行法律基本確認了以法律要件分類說為基礎的證明責任分配體系,即主張權利的人應就權利產生的法律要件事實舉證。對于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規定: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因此通說認為,不當得利的基本要件有四:一方獲得利益,一方受到損失,獲利與受損之間具有因果關系,獲得利益及利益受損均無法律上的原因。現林某某主張其享有不當得利請求權,應當對本案是否符合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負舉證責任。雖然不當得利構成要件中,無法律上的原因往往是一種消極事實,舉證較為困難。但結合本案事實,林某某自始至終以及新提交的(2023)思民初字第172號民事判決,都在證明其給付行為系民間借貸關系,且林某某的給付對象和給付金額非常明確,說明林某某完全是基于其真實意思控制財產的變動。二審法院認定本案不存在給付意思欠缺或意思錯誤的情形,不構成不當得利正確。至于已生效的(2023)寧民初字第1號民事判決的既判力問題,雖然該判決因林某某主張債權依據不足,其訴請被駁回,但依據該判決結果并不必然推定出林家德的給付行為欠缺意思表示。只是基于現有證據,林某某的給付原因無法認定,在給付原因未查明之前,不能有責推定,直接視為無法律上的原因。故林某某在民間借貸案件中因缺少足夠證據再以不當得利請求權要求林華返還款項,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不足。至于林某某和林華之間的借貸關系成立與否,本院對此不予審查。
·蔡某與高某不當得利糾紛上訴案——以不當得利為由二次起訴案件的處理
【裁判要旨】因難以證明真實法律關系而敗訴,后改以不當得利再次起訴的案件,應由原告承擔不當得利一方取得利益沒有合法根據要件的舉證責任。兩次起訴雖均由同一爭議事實而起,但涉及不同法律關系,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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