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傭關系的認定需要什么材料(雇傭關系的認定需要什么證據)
雇傭(勞務)是指雇員根據雇主的指示從事勞務活動,雇主向雇員支付勞務報酬的法律關系。承攬是指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任務,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法律關系。
在現實生活中,雇傭關系和承攬關系有很多相似之處,很容易混淆。其實兩者之間是有很明顯的界限,只要抓住關鍵點,并不難區分。下面筆者談談自己的看法。
界限一:看雙方地位是否平等。在雇傭關系中,雇主與雇員之間地位不平等,雇主是老板,雇員替老板打工,雇員完全聽從雇主的指示提供勞務活動,雇主定期給雇員發工資;在承攬關系中,定作人與承攬人之間的地位是平等的,定作人只與承攬人約定最終的勞動成果,對于提供勞務的過程定作人通常不會過問和干涉,只在承攬人交付勞動成果時定作人才支付報酬。
界限二:看生產工具由誰提供。在雇傭關系中,雇員是沒有生產工具的勞動者,只提供單純的勞動力,生產工具都是雇主提供的,雇員處于社會的底層,屬于弱勢群體,因此法律給予特殊的保護,《民法典》第1192條規定,“雇員因勞務受到損害的,可以要求雇主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承攬關系中的承攬人自己擁有生產工具,有一定的生產力,與定作人之間的地位平等,不屬于弱勢群體,因此法律并沒有給予特殊的保護,《民法典》第1193條規定,“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造成第三人損害或者自己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侵權責任。”
只要掌握的以上兩點,雇傭關系和承攬關系其實并不難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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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192條: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一方追償。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提供勞務期間,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提供勞務一方損害的,提供勞務一方有權請求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也有權請求接受勞務一方給予補償。接受勞務一方補償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民法典》第1193條: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造成第三人損害或者自己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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