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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制度的核心原則是便于當事人訴訟和便于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實


我們知道一般的合同糾紛在沒有約定管轄法院的情況下,一般是由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轄。作為保險合同之一的人身保險合同在沒有約定管轄法院的時候,是不是也只能由保險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轄呢?

我們看看核心條款《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

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司法分歧

1、有的法院認為,被保險人住所地有管轄權(quán),理由是人身保險的的標的物就是被保險人本人,根據(jù)訴訟法的規(guī)定,被保險人住所地法院當然有管轄權(quán),山東高院,上海高院持有該種觀點。

2、有的法院認為,人身保險合同不涉及具體的物,故只能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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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司法分歧我想表明的是,人本身不是物,但人身保險的的標的物是人的壽命和健康,其次財產(chǎn)保險中也不一定存在具體的物,比如醫(yī)師責任保險,律師責任保險等,都是以被保險人對外承擔的賠償責任作為保險標的。所以我認為人身保險的被保險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也有管轄權(quán)。最高人民法院在民訴法司法解釋中也明確:

因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可有被保險人住所地管轄。

管轄制度的核心原則是便于當事人訴訟和便于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實,如果被保險人傷殘或者死亡,無論從那個角度出發(fā),被保險人住所地法院可以管轄都是合情合理的。當然根據(jù)一般地域管轄的規(guī)定,被告所在法院同時也存在管轄權(quá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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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人身保險合同發(fā)生糾紛以后不要傻傻地以為只有到保險公司所在法院去起訴,在你住所地起訴也是一樣的。在這里特別要提醒大家的是,如果你是到香港或其他地區(qū)去購買的保險要注意了,這些保險合同發(fā)生糾紛后,適用的是當?shù)胤桑荒艿疆數(shù)胤ㄔ浩鹪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