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民法典變化(2023年民法典變更姓名)
離婚時,確定的撫養關系能否變更?在怎樣的情況下能變更?在廣東,一對夫妻離異后,小女兒雖然判給母親撫養,但實際上小女兒一直跟隨父親生活,并由父親承擔撫養費。為此,父親一紙訴狀告上法院,要求變更撫養權,法院會支持嗎?
廣東青年鄧某與周某原是夫妻,兩人生育了大女兒小琦、兒子小鋒、小女兒小薇。2023年7月,在小女兒出生不到兩周年的時候,雙方經法院判決離婚,小琦、小鋒由父親鄧某撫養,小薇由母親周某撫養。
但是,在判決生效后,三個子女均一直跟隨父親鄧某實際生活。
2023年2月,鄧某將前妻周某告上法院,要求判令小女兒小薇的撫養權也歸他所有。
母親周某則認為,她不是不撫養小孩,是前夫鄧某常以恐嚇等方式不讓她撫養小女兒,故不同意變更撫養關系。
廣東五華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周某雖主張其因鄧某恐嚇導致無法將小女兒帶走,但并未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小女兒的撫養權,且未提供其受恐嚇的相關證據,故難以支持周某的主張。鄧某、周某經法院判決離婚,且判令小薇由周某負責撫養,但離婚后小薇實際仍由鄧某撫養,鄧某主張周某未盡撫養義務,周某雖予以否認,但未能提供其對小薇已盡撫養義務的相關證據,故法院依法判決小薇變更為鄧某撫養,而周某對小孩享有探望權。
法官說法:撫養權糾紛遵循“兒童最大利益原則”
近年來,隨著離婚糾紛案件的增多,相應的衍生案件也越來越多,其中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糾紛尤占一定比例。
夫妻離婚后,對未成年子女的身心會造成不同程度的傷害,可能影響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長。因涉及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成長,事關國家的未來與希望,故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慎之又慎,遵循“兒童最大利益原則”,根據父母雙方或子女實際情況的變化,從最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為孩子的健康成長爭取最優的條件和環境。
但怎樣才能保障兒童利益是要結合很多具體情況來衡量的,除了法律約束的監護職責外,孩子更需要心靈的呵護與精神的養分,父母雙方雖離婚但不能忽視子女的教育,應共同承擔起教育責任,避免以小孩撫養關系歸屬為由推卸教育責任,共同為子女塑造正確的人生觀、世界觀和價值觀,讓孩子成長為一個對國家、對社會有用的人。
法律知多D:哪些情況能變更撫養關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十六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者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
(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者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
(三)已滿八周歲的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
(四)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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