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司法解釋一(最新施工合同全文內容)
建設工程設計合同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建設工程勘察合同均為“建設工程合同”項下并列的第四級案由。但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不同,現(xiàn)行法律對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的規(guī)定較少,目前僅散見于《民法典》、 《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guī),以及 《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辦法》、《建筑工程方案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建筑工程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辦法》、《建筑工程設計文件編制深度規(guī)定(2023版)》等部門規(guī)章或規(guī)范性文件之中。因此建設工程設計合同一旦發(fā)生糾紛,尤其是有關設計工期、質量等設計專業(yè)問題糾紛時,往往會有無裁判依據(jù)的問題。于是實踐中有人主張建設工程設計合同可以參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法律規(guī)范,尤其是最高院《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一)》的相關規(guī)定。但對于這個觀點,目前實踐中存在爭議,且并無權威觀點認可。
筆者認為,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原則上應適用最高院《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一)》,但又不能完全照搬,理由如下:
一、類推適用本就是法律解釋方法的一種,司法實踐中已有大量引用最高院《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一)》(或舊建工解釋)裁判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的案例
所謂類推適用,是指法官受理的案件在法律上未有規(guī)定時,采用類似案件的法律規(guī)則裁判本案。亦即,看能否找到一個法律條文,它所規(guī)定的案件類型與本案類似1。民法典設立類推適用制度契合“法律適用的正義”,即“同案同判,類案類判”。如果兩個社會關系的關鍵法律事實相同,只是在不影響法律定性的事實上存在差異,對兩者適用同一法律規(guī)范,使當事人的法律處遇相同,既彌補了法律規(guī)定不周延的漏洞,又平等保護了當事人權益2。建設工程設計合同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均為“建設工程合同”項下并列的第四級案由,以及有關建設工程設計合同資質、強制性規(guī)范與主管部門審批等特點,都表明二者具有相同或相似的特點。其類推適用具備法律基礎。
司法實踐中參照適用最高院《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一)》(或舊建工解釋)的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不勝枚舉。例如最高院(2023)最高法民申2947號裁判文書認為,“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guī)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人防設計院按照要求完成相關設計工作,應取得相應對價。”湖北省高院(2023)鄂民一終字第00011號裁判文書認為,“天韻公司未按期支付設計費,應承擔相應的資金占用損失的賠償責任。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guī)定,應支付……的利息”貴州省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2023)黔26民終2569號裁判文書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的規(guī)定:承包人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業(yè)務范圍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設工程竣工前取得相應資質等級,當事人請求按照無效合同處理的,不予支持。司法解釋認定此種合同效力可以補正,對建設工程施工企業(yè)和工程設計單位的從業(yè)資格作出規(guī)定的目的是一致的,都是為確保建設工程質量,在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和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案件中,有關資質問題對合同效力的影響,其判斷方法和標準應是相同的。”
二、建設工程設計合同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法律規(guī)范在立法目的上存在一致性,但個別內容仍需區(qū)分。因此不能完全照搬適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一)》的全部內容
除上述理由外,從立法目的角度看,由于建設工程具有顯著的公共屬性,因此無論是建設工程設計合同還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規(guī)范在保護公共利益與安全的問題上具有一致性,因此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原則上可以參照適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一)》。但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約定的工作內容是完成設計智力成果,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對應的實體性工程仍有顯著的區(qū)別,因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規(guī)范中的部分規(guī)則,例如關于“竣工驗收”,“實際施工人”等內容仍不能適用于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
【1】梁慧星著:《裁判的方法》(第2版),法律出版社2023年11月出版,第217頁
【2】謝鴻飛:《民法典規(guī)范的類推適用》,載《檢察日報》2023年11月30日,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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