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拋物罪的案例(高空拋物罪首例)
10月15日,霍山縣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了一起高空拋物案件。被告人王某某犯高空拋物罪,被判處拘役三個月,宣告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一千元。該案是“高空拋物罪”入刑后,霍山首例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高空拋物案件。
案情回顧:
2023年5月8日早晨,因被告人王某某的母親在家三樓陽臺打掃衛生,導致有水流至二樓陳某某家陽臺。之后陳某某外出送小孩上學經過小區人行道,與被告人的母親發生爭吵。被告人王某某聽見后,從其家陽臺將一個裝有玻璃碎片及生活垃圾的塑料垃圾桶拋下,垃圾桶砸在地上,未傷到陳某某。
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從建筑物上拋擲物品,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高空拋物罪。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提醒:
高空拋物行為具有高度危險性,極易引發重大事故,大家要引以為戒,不要“以身試法”,要自覺抵制高空拋物行為,共同守護我們頭頂上的安全。市民朋友如遇高空拋物,應立即報警,尋找目擊證人,積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廣大市民從自身做起,養成文明生活習慣,保護自身安全。
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二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三條
從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對于故意從高空拋棄物品的行為,根據犯罪情節,行為人可能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對于過失導致物品從高空墜落,致人死亡、重傷的,可能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重傷罪;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從高空墜落物品,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可能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
【高空拋物墜物責任】
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補償后,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拋物的情形發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高空拋物”
一直被視為“城市上空的痛”
不僅僅是一種不文明行為
更對他人生命安全造成極大威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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