徒刑和拘役和管制的區別(徒刑和拘役和管制的區別在哪)
想了解這個問題,我們首先應該介紹下法律關于刑罰的規定。
刑事處罰一般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又分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分為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主刑和附加刑可同時應用。
管制是最輕的主刑,是指對犯罪分子不實行關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依法由社區矯正的刑罰方法,期限一般為3個月以上2年以下。拘役是剝奪犯罪人短期人身自由,就近實行強制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期限一般不少于1個月,不超過6個月。 有期徒刑是剝奪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實行強制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無期徒刑是剝奪犯罪分子終身自由,并強制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死刑又分為死刑立即執行與死刑緩期執行兩種,是我國刑罰最重的一種。
減刑是指對原判刑期適當減輕的一種刑法執行活動。一般情況下,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刑罰期間,若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如果有重大立功表現,應當給予減刑。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二年期間,若沒有故意犯罪,期滿則減為無期徒刑;如果有重大立功表現,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后執行死刑;對于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對于有期徒刑及以下的刑罰,減刑后實際執行刑罰期間不少于判決刑罰的二分之一;對于被判處無期徒刑的,減刑后實際執行刑罰不少于十三年;對于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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