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仲裁強制執行的后果是什么(強制執行的后果是什么?)
最高法:行政機關未在法定期限內申請強制執行有什么后果?
對于違法行為,行政機關需要先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如果當事人不自覺履行行政處罰決定上的內容,則會由行政機關進行強制執行。但是,強制執行也有法定的程序,有的賦予了行政機關自主決定執行的權利,而有的則要求行政機關向人民法院申請做出強制執行的判決。如果行政機關未在法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有什么后果呢?沈律師今天通過最高法的(2023)最高法行申600號案例來給朋友們分析一下這個問題。
莫先生向第三人購買了一處土地,也已經經過了人民法院判決確認其享有該土地的使用權,但是在該土地上有另外第三人建設的違法建筑。市政府經過調查,確認了該建筑是違法建筑,對于該違法建筑,雖然市政府作出了處罰決定,但是沒有進行強制拆除,于是,莫先生將市政府告上法院,要求其履行法定的職責,交付土地。
人民法院經過審理認為,案涉房屋是1987年才被認定為違建的,根據當時有效的《城市規劃條例》,本案中對于違章占地等違法行為,如果違法行為人既不履行處罰決定,逾期也不起訴的,應該由城市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原告起訴時已經超過了法定的期限,應該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對案涉房屋是否違法重新處理,在城鄉規劃部主管部門作出決定后,視情況選擇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的方式。最終,人民法院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雖然《城市規劃條例》已經失效了,但是人民法院的該判決的作出時間是2023年。也就是說,人民法院認為,如果應該由行政機關向人民法院申請作出強制執行決定而未申請,并且超過了法定的時間,則應該由行政機關重新作出處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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