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這門學科在公職類的考試中屬于“常客”。民法又屬于法律中的重要科目之一,在公共基礎知識的考試中屬于常考考點。那今天,老師就把民法中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在公共基礎知識考試中的相關考點給大家詳細介紹一下。

首先,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即自然人依法獨立進行民事活動的資格。在這里常常會考我們它倆的區別,例如:自然人具有權利能力,就一定具有民事行為能力,這種說法是錯誤的,正確的表述應該是自然人具備了民事權利能力,不一定具備民事行為能力。因為,自然人具有了民事權利能力,只是具備了“資格”,有了“資格”不代表就能獨立的做民事活動。其次,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始于出生,終于死亡,自然人的權利能力一律平等。這里也可以直接考我們。根據《民法典》總則編第十五條規定:自然人的出生時間和死亡時間,以出生證明、死亡證明記載的時間為準;沒有出生證明、死亡證明的,以戶籍登記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記記載的時間為準。有其他證據足以推翻以上記載時間的,以該證據證明的時間為準。這里往往會考一個小案例,讓我們選出自然人的出生時間,例如:小張出生時,其母親記得是5月1日出生,出生證明記載的是5月2日出生,戶口登記的是5月3日出生,問小張的出生日期以那一天為準?答案選5月2日,因為出生證明和戶籍登記不一致時,以出生證明為準。根據《民法典》總則編第十六條規定: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在這里可以直接考察法條規定,也可以考察案例理解。最后,民事行為能力的分類是公共基礎知識考試的重點,也是學習民法的基礎。根據《民法典》總則編的規定:一、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或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二、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或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三、成年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十六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這里主要考察我們對民事行為能力的分類以及理解。民法把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分為了三類分別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劃定這三類人時,不僅要看年齡也要看精神能力。例如:一個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精神病人就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如果一個“無民”獨自做了民事法律行為,其民事法律行為無效,需要其法定代理人代為實施。“限民”可以自己做兩大類民事法律行為,一類為純獲利的,像接受贈與,遺產繼承等。一類為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例如:15歲的小明花10塊錢買了三支水筆。“完民”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但是責任自己承擔。

關于民法中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考點已經給大家介紹完畢,希望能給大家的備考提供一定的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