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糾紛中,由于資金問題或者惡意拖欠,債務人不能一次性償還逾期債務。每次支付的錢款不足以償付全部本金及利息時,支付款項按比例清償本金和利息也是一種常用的方式。那么逾期的債務利息是怎么算的,有什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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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的債務利息是怎么算的,有什么規定?

北京市京師(青島)律師事務所劉棟律師解答:

逾期的債務利息的計算標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九條規定,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以不超過年利率24%為限。

未約定逾期利率或者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區分不同情況處理:

(一)既未約定借期內的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約定了借期內的利率但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的利率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北京市京師(青島)律師事務所劉棟律師解析:

一般債務利息受合同法等實體法約束,尊重當事人約定,體現意思自治原則,而遲延履行利息兼具補償性和懲罰性,計算方法和計算方式法定,具有強制性,故在計算遲延履行利息時,一般債務利息不包括于基數之內,即一般債務利息不產生遲延履行利息,但在確定清償順序時,一般債務利息應當優先于遲延履行即加倍部分債務利息而進行清償。

不管是什么原因,若在計算延遲履行期間利息時未將一般債務利息計算在內,將與“加倍支付”的文義和精神相悖,不能體現對惡意占用資金的債務人的懲罰。反言之,不管生效法律文書是否有明確一般債務利息,均應當給付一般債務利息。關于一般債務利息的利率標準,如果生效法律文書有明確的,以生效法律文書為準,如果沒有明確的,則可以參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執行。

劉棟律師,京師(青島)律師事務所律師。從業以來,專注于民商事業務、企業勞資管理、合同糾紛、人身損害等領域。現為多家企業單位提供顧問服務,幫助企業處理內部人事糾紛,完善內部規章制度,處理合同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