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存在很多的公租房,隨著城市規劃等諸多因素的影響,公租房面臨拆遷,但是面臨的糾紛問題也非常明顯,公租房拆遷,會引起原公租房所有人和承租人對拆遷補償款分配產生糾紛,也就是說,誰能獲得公租房拆遷補償?北京京康律師事務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學物權與土地制度研究所聯席所長史西寧律師帶您了解:

一、公房拆遷承租人有補償嗎

公房拆遷承租人可以獲得有補償。

對于公房的拆遷,在明確公房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后,對公房承租人的補償多采用以下三種方式:

1、承租人按照房改政策購買承租房屋,以被拆遷人身份獲得補償。

2、被拆遷人以異地安置公房承租人的方式,與公房承租人解除原來的租賃關系(實物補償)。

3、被拆遷人以協議方式收購公房承租人的公房使用權(貨幣補償)。

根據法律規定,拆遷國家直管公房,拆遷人應當與房產管理部門或房產經營管理部門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房產管理部門或房產經營管理部門應及時通知直管公房承租人或使用人,原租賃合同停止執行,停收租金。公有租賃房屋拆遷時,拆遷人要與房屋所有權人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同時要與該房屋的承租人簽訂補償安置協議。

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遷人應當與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

二、公房拆遷承租人資格怎么確定

公房拆遷涉及到多方利益的分配,首先面臨的是公房承租人資格認定問題,依照不同情況,需要進行公房承租人資格確定的有這樣一些情況:

1、原承租人仍然健在的一般不發生承租人變更,補償對象當然還是原承租人;

2、承租人依法變更,變更后的承租人為新的公房承租人,在拆遷中取得補償獲益權;但這種情況下會發生不符合規定的變更而侵害成員利益的情況,被侵權的其他家庭成員可以請求公房管理部門或直管公房經營管理單位撤銷原變更,政府公房管理部門或直管公房經營管理單位拒絕變更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依法予以撤銷;

3、原承租人去世后公房由其共同生活的部分家庭成員繼續居住,因為沒有拆遷補償的問題一直沒有辦理變更。由于拆遷補償涉及較大的利益分割,家庭成員之間在變更承租人的問題上出現不同的意見。公房承租人資格應當如何認定呢,

一要根據承租公房的實際居住情況和繳納房租的狀況來決定,二是原承租人死亡或者外遷后與其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員繼續居住該房屋并向政府公房管理部門或直管公房經營管理單位繳納房租的,是與政府公房管理部門之間形成了事實上的公房租賃關系,實際居住的家庭成員成為事實上的公房承租人。由于沒有變更公房租賃登記,其公房承租人身份不明確,容易受到其他當事人的質疑,在這種情況下實際承租人應當向政府公房管理部門申請確認或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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