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判刑從哪天算審理期限
一、刑事案件判刑從哪天算審理期限?
審理期限從人民法院受理了檢察院的公訴意見書后開始計算。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二、刑事案件判刑后收監執行的流程有哪些?
1、法院會先將執行通知書、判決書送達羈押該罪犯的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會收到上述材料后一個月內將罪犯送交監獄執行刑罰。
2、同時法院會將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法院的判決書、執行通知書、結案登記表同時送達監獄,監獄收到上述材料后會為罪犯辦理收監。
3、罪犯收監后,會在5日內書面通知罪犯家屬。監獄會對罪犯進行身體檢查。
三、刑事案件判刑后可以監外執行的情形有哪些?
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
綜上,相關法律制度中明確規定了刑事案件判刑從哪天算審理期限,審理期限并不是從開庭后開始算起的。不過刑事案件的開庭時間是由人民法院根據案件難易程度、起訴時間,案件性質等各方面的因素自行規定的,一般開庭已經三天才能收到法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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