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影響力受賄罪

【刑法條文】第三百八十八條之一:“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系密切的人,通過該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或者利用該國家工作人員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托人財物或者收受請托人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近親屬以及其他與其關系密切的人,利用該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原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實施前款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證據要點】

1.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辯解:

⑴犯罪嫌疑人姓名等身份信息、個人經歷、重點審查是否系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國家工作人員或者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是否系國家工作人員或者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關系密切的人;

⑵利用影響力受賄的動機、目的及預謀時間、地點、參與人及分工、方式、原因、經過、結果;

⑶與國家工作人員的交往情況和個人關系,向國家工作人員請托何種事項、是否正當以及是否實現;

⑷是否索取收受請托人財物,以及收受財物的具體情況,對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的知曉情況。

2.證人證言:

⑴國家工作人員證言:

①與犯罪嫌疑人的交往情況及個人關系,接受犯罪嫌疑人的請托要求,因何接受其要求、其要求謀利的具體內容等;

②是否按照犯罪嫌疑人的要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影響力為請托人謀取利益及謀取的利益,是否知悉行為人收受請托人財物。

⑵請托人等證人證言:

①犯罪嫌疑人與國家工作人員的交往情況和個人關系;

②請托人是否向行為人轉達請國家工作人員為自己謀利的請托事項;

③國家工作人員是否按照行為人的要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影響力為請托人謀取利益及謀取利益是否正當;

④行為人是否收受請托人財物,以及收受財物的具體情況;

⑤國家工作人員是否知悉行為人收受請托人財物,是否參與收受。

3.物證、書證:

⑴犯罪嫌疑人收受的現金、物品、房屋、汽車等實物及照片等;

⑵證明國家工作人員或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的任職單位、部門、職務、職權、級別及獲得上述職務、行使相應職權的時間的任職文件、會議記錄、干部履歷表等;

⑶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影響力,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批示、記錄、文件等;

⑷收受財物的有關書證,包括銀行轉賬憑證、借據、收據,以及房屋、汽車等財物的購買手續、證書等。

4.鑒定意見:

犯罪嫌疑人收受的物品的價格鑒定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