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都刑事律師: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立案量刑標(biāo)準(zhǔn)(2023更新)

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是指偽造、變造匯票、本票、支票、委托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jù)、文件,以及偽造信用卡等金融票證的行為。

【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刑法第177條)

(一)偽造、變造匯票、本票、支票,或者偽造、變造委托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jié)算憑證,或者偽造、變造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jù)、文件,總面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5萬元或者數(shù)量在10張以上不滿50張的,應(yīng)予立案追訴,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偽造、變造匯票、本票、支票,或者偽造、變造委托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jié)算憑證,或者偽造、變造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jù)、文件,總面額在5萬元以上不滿25萬元或者數(shù)量在50張以上不滿250張的,屬于“情節(jié)嚴(yán)重”,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三)偽造、變造匯票、本票、支票,或者偽造、變造委托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jié)算憑證,或者偽造、變造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jù)、文件,總面額在25萬元以上或者數(shù)量在250張以上的,屬于“情節(jié)特別嚴(yán)重”,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cái)產(chǎ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