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所以寫這個題目主要有兩個方面的原因,一個方面是來自于當事人,另一個方面是針對有志于從刑事辯護的青年律師。很多當事人在第一次見律師時,可能會認為我花這么多錢請律師,律師就應該給我一個什么樣的結果或者承諾,至少會有想問律師能夠做到什么程度的問題或者想法。但是刑事案件的辯護是需要經歷一系列的過程和步驟的,任何一個再高明的律師都不可能在沒有會見、在沒有閱卷的前提下,就能給出一個明確的答案,所以當事人在第一次與律師見面時就想要得到一個明確的結果是不切實際的;另一方面,對有志于從刑事辯護的青年律師而言,他們在了解到刑事辯護的基本步驟之后,就能夠有一個大體上的工作思路和辯護方向,從而有利于他們順利地開展工作。

總體來說,刑事辯護的基本步驟主要有以下五個方面:即事實之辯、證據之辯、程序之辯、法律之辯和情理之辯。而且在審查判斷時,這五個方面存在依次遞進的前后順序關系,在有些案件中,只要前面的一個或者幾個方面不符合就可能取得辯護成功,而在其他案件中,這五個辯護步驟可能都要同時運用。

一、事實之辯

任何一個犯罪行為的成立都要以犯罪事實為基礎,所以在接到一個刑事案件時,辯護律師的首要工作就是要從當事人本人以及知道案件事實的其他人那里,了解案件的真實情況,確認該事實是否是犯罪事實、是否系當事人所為。例如,我參與辦理的一起職務侵占案,從當事人的陳述及諸多客觀書證顯示,這就是一個公司股東之間的股權轉讓及股東收益的民事糾紛問題,根本就不是一個職務侵占罪的犯罪事實,因此在一審期間我便堅定地為其作無罪辯護,當時檢察機關指控的是職務侵占122.5萬元,沒有自首、立功、認罪等從輕、減輕處罰情節,依法應當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經過五個多小時的庭審辯護之后,因為當事人已經被羈押了近一年的時間,一審法院雖然沒有全盤采納我們的無罪辯護意見, 但是也將職務侵占的犯罪數額從122.5萬元減少至30萬元,從而對當事人判處一年半的有期徒刑,二審法院維持原判。雖然犯罪數額和刑期已經給當事人有了大幅度降低,但是我們認為這根本就不是一個犯罪行為,所以仍然在給當事人做相關的申訴工作。

二、證據之辯

我們法律人都知道,任何一個案件都存在兩個事實,一個是客觀上的事實,一個是法律上的事實。客觀上的事實發生于過去,不復存在;法律上的事實,就是用現有的各種證據去證明、去還原出來的事實。法律上的事實只能無限接近于客觀事實,不能直接等同于客觀事實。刑事案件的定案只能依據于法律上有證據證明的事實,并且定罪的舉證責任在于控方,如果控方出示的證據不充分、不合法、不客觀,根據刑事訴訟中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基本原則,就不能認定當事人有罪,即使在客觀上,這個行為可能就是當事人所實施的也不行。這也為我們的刑事辯護工作帶來了方向和機遇,從而為當事人爭取無罪或者罪輕的機會,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證據是否充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也就是說,如果證據不充分,是不能認定當事人有罪的,這也是我們辯護律師所要重點審查的工作。例如,美國的辛普森殺妻案,就是因為從刑事訴訟上來說指控的證據不夠充分、不合法、不排除合理懷疑,所以在刑事上判決辛普森無罪,但是,在民事上辛普森還是承擔了巨額的民事賠償責任。

(二)證據是否合法

合法性是證據的準入資格問題。例如,我參與辦理的一起強奸案,檢察機關指控當事人在八年前強奸了五名被害人,其中包括二名未成年人,以可能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為由,移送到合肥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我閱卷后發現,雖然當事人承認了部分犯罪事實,但卷宗據以定罪的客觀證據的鑒定意見中,卻存在檢材來源不清、沒有提取筆錄、沒有扣押清單、沒有物證保存記錄,甚至連物證照片都沒有,在被害人的辨認筆錄中也存在見證人不合法、辨認不客觀等問題,于是向法院提出了非法證據排除申請,雖然由于種種原因,法院未能排除相關證據,但在量刑上也會有所考慮,本來可能判處無期徒刑的,最后只判了十三年有期徒刑,當事人也表示滿意不上訴。

還有,最近由我們北京大成總部及合肥、南京等地大成辦公室律師共同主辦的蕪湖63人特大詐騙案,控方將市場價值幾萬元、幾十萬元以上的收藏品鑒定成只值幾百元,從而認定當事人構成詐騙罪,后來發現鑒定機構根本就不合法,因此,它所出具的鑒定意見也就當然不合法,不能作為定罪、量刑的證據來使用,本案最終的結果可能就是法院判決無罪或者檢察院撤回起訴。

(三)證據之間是否相互矛盾

這也是《刑事訴訟法》要求排除合理懷疑的應有之意,如果主要證據之間相互矛盾,證據的證明效力就會大打折扣,辯護人只有把卷宗中的矛盾證據充分展示出來給法庭看,才能夠讓合議庭全盤考慮,并最終給出一個公正的判決。

(四)是否有新的反證

雖然法律規定偵查機關既要收集有罪、罪重的證據,又要收集無罪、罪輕的證據,但是鑒于偵查機關指控犯罪的立場不同,實踐中他們還是偏重于收集有罪和罪重的證據的,至于收集無罪、罪輕證據的工作就自然需要辯護人去完成,辯護人要根據會見或者閱卷過程發現的一切線索去收集當事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如果能夠向辦案機關提出反證,就能最大限度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三、程序之辯

案件的訴訟程序是否合法、辦案機關是否具有管轄權等等,都是我們辯護人所要審查判斷的工作之一,因為如果這些程序不合法,也有可能影響案件的最終走向,甚至同一個案件由不同地區的司法機關來辦理,都可能會出來不同的結果。

四、法律之辯

法律之辯就是在案件的事實、證據、程序都沒有問題的情況下,對該事實是否構成犯罪、構成此罪還是彼罪等方面來進行辯護。例如,我參與辦理的一起串通投標案蕪湖附近刑事辯護律師咨詢,刑事辯護的步驟和方法,當事人對事實、證據、程序都沒有異議,但我發現他作為被邀請去幫助他人參與投標的陪標人,沒有與其他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也不知道其他投標人的報價情況,因此認為本案屬于片面幫助犯,沒有達到法律規定的情節嚴重的犯罪標準,我們因此請求法院不作為犯罪處理。最后,法院原來是準備判處緩刑的,還讓當事人做了社區矯正的準備工作,經過激烈的庭審辯論之后,法院給我的當事人作出了單處罰金的判決結果。

五、情理之辯

正像我們的律師翟建所說,我們辯護人的工作就是“有冤伸冤、無冤求情”,當一個案件在事實、證據、程序、法律上都沒有問題的時候,我們辯護人就只能從有利于被告人的方向出發,從自首、立功、退贓、退賠、認罪認罰、起因、經過、結果等方面去給當事人做罪輕的量刑辯護,爭取讓當事人得到最大限度的從寬處理,早日回歸社會。

綜上,只有把上述五個基本步驟都走完之后,我們才能給當事人一個基本的判斷,也才算完成了我們辯護人的基本工作。至于最終能辯護到什么程度,能獲得什么樣的結果,既與案件本身的情況有關,也與不同辯護人的能力水平、乃至法官的認知水平、國家的大政方針、政策等等都有很大的關系,根本就不是某一個人所能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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