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監外執行的的情形有哪些

1、法律上規定了暫予監外執行的條件,也規定了不允許暫予監外執行的條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罪犯不得暫予監外執行:

(1)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不得適用保外就醫。

(2)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自傷自殘是罪犯在關押場所內故意吞食異物,如釘子、大頭釘等,使自己身體受到傷害、殘疾等。對這類罪犯不能暫予監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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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六十五條 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

對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并開具證明文件。

在交付執行前,暫予監外執行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決定;在交付執行后,暫予監外執行由監獄或者看守所提出書面意見,報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或者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

盜竊罪的數額確定標準為多少

1、(一)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以五百元至二千元為起點。

(二)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巨大”,以五千元至二萬元為起點。

(三)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以三萬元至十萬元為起點。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并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上述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盜竊罪“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具體數額標準,并分別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備案。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罪】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