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故意傷害罪流血是不是構成犯罪

流血不一定構成犯罪,需要公安局的傷勢鑒定,輕傷才夠罪,輕微傷不夠罪,屬于民事案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規定,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非法傷害他人身體并達到一定的嚴重程度、應受刑法處罰的犯罪行為。

故意傷害罪雖然有3個幅度的法定刑,但不可能將同種數罪作為法定刑升格的情節,如果按一罪論處,難以實現罪刑相適應。

二、怎樣確定故意傷害罪的傷害程度

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必須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損害,才能構成故意傷害罪。

只是一般性的拳打腳踢、推拉撕扯,不會造成傷害結果的,則不能以故意傷害罪論處。

傷害結果其表現可多種多樣,有的是破壞了他人組織的完整性,如咬去鼻子、砍斷手腳;

有的是損害了他人器官的正常功能,如聽覺、視覺、味覺喪失,精神失常等。

就結果的嚴重程度而言,則有3種形態,即輕傷、重傷或死亡。

如果沒有造成輕傷以上的傷害如沒有達到傷害等級或雖達到等級卻屬輕微傷,則不能以故意傷害罪論處。

所謂輕傷,是指由于物理、化學及生物等各種外界因素作用于人體,造成組織、器官結構的一定程度的損害或部分功能障礙,尚未構成重傷又不屬于輕微傷害的損傷。

所謂重傷,是指使人肢體殘廢或者毀人容貌,喪失聽、視覺或者其他器官功能以及其他對于人身健康有重大損害的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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