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出現了不少看似是行使權利,但又帶點脅迫意味的索財事件。

比如,因為買了問題商品遭受侵害后要求索賠,本是消費者應有的權利,但在索賠過程中消費者要求天價賠償,不給就曝光給媒體,又似乎帶有了一絲脅迫意味……

又比如,獲得拆遷補償是拆遷戶的權利,但部分拆遷戶對補償數額不滿意,以上訪威脅政府,索要更多補償款,也似乎對政府造成了脅迫……

再比如,檢舉違紀違法犯罪行為是每個公民的權利,但一方要求對方給錢或者滿足某些要求,否則就檢舉對方的違紀違法犯罪行為,也似乎給對方造成了一定的威脅……

正是因為這些事件既有行使權利的一面,也有“脅迫”的一面,所以在定性上存在很大分歧:有些被以敲詐勒索罪定罪量刑,有些卻被認為屬于維權,至多是維權過度,不成立犯罪。

那么,看似性質類似的行為,為什么在處理上有天壤之別,行使權利與成立犯罪的界限到底在哪里?今天的小文就來討論討論這個問題。

敲詐勒索罪的成立,需要滿足兩個條件。一個是想要的東西是不該要的,是沒權利要的,這叫做目的不正當;另一個是要東西的方法是法律禁止的,也就是使用了脅迫的方法,這叫做手段不正當。成立敲詐勒索罪需要目的不正當且手段不正當,這就意味著,目的或者手段中只要有一個是正當的,就不成立敲詐勒索罪。

目的正當的一般判斷

目的正當意味著我應該得到這件東西,有權利得到這件東西,我得到它,不是在侵害別人的財產,因為我對它有權利基礎。有沒有權利基礎,就看我索要這件東西的理由是不是有法律上的依據。

如果索取財物是基于法律規定的權利,那肯定叫有法律依據,具有法定的權利基礎,目的正當。

比如欠債還錢,天經地義,債權人要求債務人還錢就是法律規定的權利。張三借給李四10萬元,到期后李四有錢就是不回,張三找到李四,說再不還錢就砸了李四的摩托車,此時由于張三索要財物有債權這一法定的權利基礎,即便他采取的方法不合適,也不成立敲著勒索罪。

再比如,夫妻雙方離婚時沒有進行財產分割,離婚后妻子多次要求分割財產,丈夫都置之不理。妻子就對丈夫說,不進行財產分割就檢舉他的受賄行為。此時妻子要求分割財產,拿到自己的份額,是法律規定的權利,所以妻子具有權利基礎。

又比如,“夏某理等人敲詐勒索案”中,夏某理等拆遷戶因補償款存在爭議,以舉報開發商違法行為索取爭議金額內的補償款,補償款是夏某理依法應當獲得的,所以夏某理的要求也是有權利基礎的。

還有就是大家都很熟悉的消費者維權。消費者購買有質量問題的商品后,要求廠商賠償,不賠償就在網上曝光的,也不成立敲詐勒索,因為此時消費者提出索賠是消費者權利保護法、產品質量法等規定的法定權利,消費者要求商家賠償有權利基礎,目的正當。

如果不是基于法律規定的權利,而是出于道德上的理由索要財物的,還能不能叫做有權利基礎呢?比如女友向提出分手的男友索要“青春損失費”,丈夫向奸夫主張“精神損害費”,叫不叫具有權利基礎呢?

雖然在這些情況下,索取財物的一方常常會得到道義上的同情,但這種道德上的優勢地位很難成為索要財物的權利基礎。由于沒有法律的明確規定,被索要財物的一方是否應該賠償,往往見仁見智,索要財物的一方受到的傷害該如何界定與衡量,也往往難以有統一的標準。如果承認這種理由也叫具有權利基礎,會導致合法行為與違法行為的區分標準模糊,從而造成更大的不確定性與不安全感。

所以,索取財物的權利基礎必須是法律明確規定的,不能是道德上的。

一旦具有了權利基礎,那么權利人不但可以自己主張權利,也可以委托他人代為主張權利。比如在一些涉及投資理財的維權中,個人投資者因為專業知識與時間精力受限,難以自己維權,此時有專門的維權機構主動幫助維權,收取一定傭金,也應當允許。這種情況下,通過委托關系,專業的維權機構就從個人投資者那里獲得了權利基礎,即便其以網上披露、通報媒體等方式維權,也會因為目的正當而不成立敲詐勒索罪。

有權利基礎不意味著可以“貪得無厭”。在權利的行使上,要遵循權利一次性用盡原則。也就是說,已經基于該權利基礎索賠過的,不能再次基于該權利基礎索賠。

比如,丁某某、郭某某索要樹木賠償款一案中,丁某某、郭某某以某鎮政府未經其同意砍伐其家樹木為由,多次到北京非信訪接待場所上訪,樹木經鑒定價值1335元,鎮政府支付給二人10000元。此后,二人又以繼續上訪為由,要求鎮政府至少就砍伐的樹木再支付22萬元。迫于維穩壓力,鎮政府又支付給二人22萬元。后鎮政府報案,法院認定丁、郭二人構成敲詐勒索罪,分別判處五年十個月和五年三個月有期徒刑。

本案中,雖然丁、郭二人具有要求賠償被砍樹木的權利基礎,但該權利基礎已經被用過一次,且完全實現了權利,如果再以該權利基礎索要財物的,就屬于沒有權利基礎,目的不正當了。

幾種特殊情況下目的是否正當的判斷

(1)職業打假人

在消費維權案件中,如果購買商品的不是普通消費者,而是職業打假人,那么職業打假人要求索賠有沒有權利基礎呢?實踐中經常出現職業打假人知假買假,向商家索賠,不賠償就向消協投訴或者向媒體曝光的情況,這種情況職業打假人會不會成立敲詐勒索罪呢?

本文認為,職業打假人向商家索賠也有權利基礎。因為法律規定的消費者的索賠權利,和消費動機無關,只要是買到了假貨,不管是知假買假,還是不知假買假,都可以主張。也就是說,消費者索賠權就是來源于買到假貨,和其他因素無關。就算知假買假,客觀上也是商品本身存在問題,也表明商家有售假的違法行為,購買者當然有主張賠償的權利。職業打假人都是根據法律規定要求對方賠償,既然是根據法律規定獲取利益,就表明其獲取的利益是正當的,目的正當。

即便認為職業打假人是為了自己牟利,在道德上不值得褒獎,也不能混淆道德與法律的界限,把為了自己牟利本身作為違法的根據,不能將按照法律規定的索賠行為評價為“非法牟利”。實際上,職業打假能彌補市場監管力量的不足,及時發現產品質量問題,能利用專業優勢高效維權,提高商家售假成本,即便存在弊端,也是利大于弊。

(2)天價索賠

在消費維權案件中還有一類爭議不小的問題,那就是天價索賠。比如在“今麥郎巨額索賠案”中,當事人因為4包過期方便面索賠450萬元;在“燕京啤酒巨額索賠案”中,當事人因為1瓶啤酒索賠5000萬元;在“華碩筆記本天價索賠案”中,當事人因為一臺售價2萬元的筆記本電腦索賠500萬美元。在要求如此巨大的賠償數額時,還可以叫做有權利基礎,目的正當嗎?

首先,消費者提出賠償時,由于損失數額尚未完全確定,賠償金額也就不固定,可以認為是“內容不確定的債權”,尤其是存在精神損害賠償時更是如此。因此,一般情況下無論提出的賠償數額是多少,都可以認為存在權利基礎。

比如,“三聚氰胺奶粉賠償案”中,郭某基于女兒服用三聚氰胺含量較高的奶粉患腎炎、妻子因此流產精神失常等,提出索賠額300萬元。此時不能說索賠額過高,因為本案中的損害賠償額顯然不能只考慮奶粉本身的價值,還要考慮問題奶粉給一家人造成的精神損害。再比如,在外賣中吃到蟲卵,如果提出賠償要求,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無論要求的數額是多少,一般都認為具有權利基礎。

其次,如果索賠數額遠超應當賠償的數額,則可以認為超過部分屬于權利基礎無法涵蓋的內容,消費者對此沒有權利基礎。比如花100元購買了偽劣的A4打印紙,要求賠償300萬,此時不會造成精神損害,而要求的賠償又遠高于商品價格10倍。

但是,沒有權利基礎不意味著消費者就直接構成敲詐勒索罪,此時還需要看消費者使用的手段是否超出了法律或社會一般觀念允許的范圍,也就是是否存在手段不正當。這就是下文手段正當與否的判斷中要討論的內容。

手段正當的一般判斷標準

手段是否正當的判斷標準在于是否被法律或者社會一般觀念所允許。

在目的正當的情況下,即便手段不正當,比如采用暴力、非法拘禁等法律禁止的手段,也不能將整個行為認定為敲詐勒索罪,而只能單獨評價手段行為,比如認定為故意傷害罪或者非法拘禁罪。

在目的不正當的情況下,比如前文提到的天價索賠案,如果手段正當,比如以向消協投訴、向法院起訴、向媒體曝光、向公安檢舉等威脅對方交付財物的,也不能認定為敲詐勒索罪。

只要手段沒有超出法律或者一般社會觀念允許的范圍,那么提出索賠,就意味著雙方在進行協商,在進行帶有交易性質的妥協,無論提出的索賠數額是多少,都只是妥協過程中一方提出的要約,另一方如果同意,意味著對要約進行了承諾,達成賠償協議;另一方如果不同意則可以繼續協商,或者終止妥協活動,通過其他手段繼續維權。無論是哪種情況,都是雙方基于意思自治的私人活動,最終交付財物也是心甘情愿,刑法沒有介入的必要。

只有在目的不正當且手段不正當的情況下,才能成立敲詐勒索罪。比如消費者花100元購買了質量有問題的A4打印紙后,以加害生產商的生命、身體、財產等相要挾,要求索賠300萬,由于手段和目的都不正當,應當以敲詐勒索罪論處。

以檢舉違紀違法犯罪索要財物是否手段正當

檢舉違紀違法犯罪是每個公民享有的權利,那么是不是以“不給錢就檢舉違紀違法犯罪”為手段索要財物,就都屬于手段正當,不成立敲詐勒索罪呢?也不是。這要看檢舉違紀違法犯罪是不是和自己的財產利益相關。

如果檢舉行為和自己沒有任何財產利益上的關聯,就意味著這種“檢舉權”并不是某種可以兌換財物的財產權利。獲取財物就不在“檢舉權”覆蓋的范圍內,那么這種借助“檢舉權”索要“封口費”的行為,就不是正當手段。

比如超市保安抓住正在行竊的小偷后,威脅小偷說不給“封口費”就報警,保安是否報警,都和他的財產利益無關,此時這種索要“封口費”的行為就不是正當手段。由于索要“封口費”也沒有權利基礎,所以目的也不正當,在達到敲詐勒索罪成立的數額要求時,保安就成立敲詐勒索罪。

但如果是違紀違法犯罪行為的被害人,有要求損害賠償的權利,那么以檢舉違紀違法犯罪索要財物的,就屬于正當手段,因為此時他們聲稱要行使“檢舉權”,就是維護正當財產利益或者索取正當民事賠償的手段。

把超市保安檢舉小偷的例子稍微改一下,假如保安發現小偷在偷他自己的東西,就對小偷說如果不交出所盜財物,就把小偷送到派出所,此時保安威脅要檢舉,是在要回原本屬于自己的錢,在維護自己的財產利益,因此具有正當性。

最后,簡單總結一下,維權行為是否成立敲詐勒索罪,要看目的和手段是否都不正當;目的與手段中只要有一個是正當的,就不能認定為敲詐勒索罪。當然,除此之外成立敲詐勒索罪還要滿足數額或次數要求,也就是數額達到2千元至5千元以上,或者兩年內敲詐勒索3次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