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緩刑緩刑,是附條件地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的刑罰,是刑法規定的有關刑罰具體運用的一種方式。被宣告緩刑的罪犯,雖被判決有罪,但無需在監獄或看守所關押服刑,而是經過社區矯正,考驗期滿后,符合法定情形,不再執行判決的刑罰。

人民法院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責令罪犯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禁止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禁止接觸特定的人。

二、緩刑的適用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72條規定,適用緩刑的被告人,必須具備兩個基本條件:一是犯罪情節較輕,被判處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二是人身危險性不大,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且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具備這兩個條件,可以宣告緩刑。

對于可以宣告緩刑的被告人,如果是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或者是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必須宣告緩刑。但是,對于累犯(一般累犯指五年內兩次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罪犯)或者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得適用緩刑。

三、緩刑的裁量因素

司法實踐中,法院是否宣告緩刑,不僅要考察被告人是否符合法定的緩刑適用條件,還通常考量以下五個現實性因素:第一,被告人是否已經被采取取保候審措施。一般情況下,被采取取保候審這一強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判緩刑的可能性相對較大;而被采取逮捕措施的被告人,被判處監禁刑的概率相對較高。第二,被害人是否諒解。存在被害人的刑事案件,如果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一般意味著案結事了,宣告緩刑,不會存在來自被害人方面的壓力。第三,被告人是否翻供。被告人悔罪是緩刑的法定要件,悔罪不僅要認可被指控的罪名,更要認可指控的犯罪事實,“認罪認事”才是真正的悔罪。翻供意味著不認可指控事實,必然對緩刑適用產生消極影響。第四,是否具備社區矯正條件。緩刑的執行機關為社區矯正機構,對于判處緩刑的罪犯,只有相關社區矯正機構同意接收,緩刑才會得以執行。實踐中,法官在判決緩刑之前,往往會對社區矯正情況進行詢證調查,征詢矯正機構的意見。第五,判決的社會效果與實質公平。有些刑事案件,宣告緩刑,才會實現較好社會效果或實質公平,比如被害人存在明顯過錯的案件。

四、緩刑的辯護要點

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對于被指控犯罪的嫌疑人、被告人而言,進行無罪辯護,進而獲得無罪判決,當然是首選目標。但是,對于存在明顯犯罪事實的案件,進行無罪辯護,并非明智之舉。這種情形下,通過開展具體辯護工作,為被告人獲得緩刑的宣判結果,同樣會實現當事人權益最大化。

首先,積極辯護,爭取最低宣告刑。根據上述規定,只有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被告人,才可以宣告緩刑;而對于可能存在累犯的情形,新的犯罪只有判處拘役的刑罰,才可以宣告緩刑。爭取緩刑,意味著當事人必須悔罪,不能挑戰被指控的犯罪事實。要實現最低宣告刑,需要盡可能多創造從輕量刑情節的機會,或者證明當事人的人身危險性不大的事實情況。比如,自首,可以減少基準刑40%左右;當庭認罪認罰,可以減少10%;退贓退賠并取得諒解,可以減少40%以下;有些罪名,取得和解,可以減少50%左右。

其次,善于調解,爭取和解以及諒解。取得被害人的諒解或者達成書面的和解協議,不僅意味著基準刑的減少,還意味著被害人方面的壓力消除了,法官宣告緩刑的積極性增加了。對被害人及時進行經濟賠償是必要的,但有時候更為有效的,可能是對被害人進行真誠的賠禮道歉,更加有利于徹底化解矛盾。

再次,積極調查,獲取有利證據材料。有的當事人,是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有的當事人,一貫表現良好,周圍群眾口碑較好。辯護人應積極開展調查,獲取相關證明材料,為爭取矯正機構的支持以及法院宣告緩刑,提供佐證。

最后,主動溝通,獲取矯正機構支持。社區矯正機構是緩刑執行機構,辯護人能夠向法院提交矯正機構愿意接收罪犯的書面證明,無疑會對法院宣告緩刑產生積極影響。

五、緩刑的考驗期與執行方式

宣告緩刑時,刑事判決書會載明“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其中的“緩刑5年”指的就是緩刑考驗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73條規定,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個月。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77條規定,被判處緩刑的罪犯,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如果實施新的犯罪行為,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犯罪行為沒有審理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刑法有關數罪并罰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如果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于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上述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被判處緩刑的罪犯,在緩刑考驗期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由社區矯正機構負責執行。社區矯正期間,緩刑罪犯除了參加每月不少于各8個小時的社區教育學習和社區服務之外,還應當遵守下了規定: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遵守考察機關關于會客的規定;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準。如果沒有上述第77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屆滿,意味著緩刑執行完畢,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當事人徹底恢復人身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