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起訴程序是怎樣的(打官司起訴程序是怎樣的流程)
打官司其實就是訴訟,在我國具體包括了民事訴訟、刑事訴訟以及行政訴訟。而無論是打哪一種官司,其流程基本上是一樣的。通過打官司,能夠解決我們在生活工作中遇到的糾紛,從而維護我們的合法利益。接下來,就打官司程序的問題為大家做詳細介紹,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一、打官司的程序
訴訟程序是由法律規定的,它是一個非常嚴肅也非常嚴謹的一系列訴訟行為。在此簡要介紹以下幾個要點:
1、 寫訴狀
民事起訴狀是啟動法律程序的一個重要法律文書。恰當的訴訟請求,以及事實與理由的陳述和法律依據,都是決定官司勝敗的重要因素。所以,寫訴狀要有好的構思和設計,否則,不僅會影響訴訟結果,有時還會造成費用的損失。
2、 立案
首先要選擇一個有管轄權的法院,然后遞交訴狀和證據及其他相關材料。拿到法院受理通知書后,等待法院傳票通知開庭。
3、 開庭
開庭程序主要包括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法庭調查階段的舉證、質證是專業性很強的訴訟行為。辯論階段是充分闡述支持自己主張的事實理由和法律依據的時候。其目的是說服法官和對方當事人認可自己的觀點。辯論結束后等待法院判決。
4、 判決(或調解)
開完庭后作出判決是法院的工作。當事人在拿到判決書后,如不服判決要及時上訴啟動二審程序。否則,一審判決生效,雙方爭議的問題要按照判決履行。
雙方當事人也可以進行調解,法院調解又稱訴訟中調解,是指在民事訴訟中雙方當事人在法院審判人員的主持和協調下,就案件爭議的問題進行協商,從而解決糾紛所進行的活動。雙方達成一致調解意見后法院出具調解書,調解書為簽收后即產生法律效力,且不可以上訴。
注:調解書生效后與生效的判決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 二審 【非必須】
如果一審的判決結果有當事人不服,可以在上訴期限內提起上訴,啟動二審, 第二審程序由當事人上訴而引起的。二審與一審最大的不同點就是可以書面審理,在事實核對清楚后,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的,可自行判決裁定;另一個特點二審合議庭由審判員組成,沒有陪審員。一般二審開不開庭,關鍵看雙方對事實認定是否有意見,如果是事實出入較大,一般會開庭。二審法院經審理可做出三種不同的判決:①維持原判;②發回重審;③改判。
二審判決是終審判決,判決之日是生效之日,當事人不得再提出上訴。
6、 再審 【屬于“非常程序”,只用于例外情況下的救濟】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人民法院按照再審程序對案件進行審理時,如果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一審法院作出的,按第一審普通程序進行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當事人可以上訴。如果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二審法院作出的,按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由于再審案件按原審程序進行審理,因此審理、裁判、宣判期限均按原審程序規定進行。
7、 執行
判決生效后,如當事人不在判決確定的期限內主動履行義務,另一方當事人應及時申請法院執行。拒不履行判決法院可以采取拘留、罰款措施,嚴重的可以追究刑事責任。
以上只是訴訟過程中的幾個主要環節。在整個訴訟中還有很多訴訟行為需要注意,比如舉證期限、提出反訴以及申請鑒定和證人出庭等等,這些細節至關重要。“細節決定成敗”這句話用在訴訟中是很恰當的。
二、打官司需要多少時間
接到法律咨詢,一些當事人會急切地問,打官司需要多長時間?
打官司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有時候會需要很長時間,那么民事官司的審理期限到底有多長呢?
以民事案件為例:
民事案件審理程序分為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3個月內審結,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6個月內審結。審結期限是從立案的次日起至裁判宣告、調解書送到之日止。如果普通程序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
什么樣的案件適用簡易程序,什么樣的案件適用普通程序呢?
基層法院和派出法庭審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適用簡易程序,其他案件適用普通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
而勞動爭議的官司在我國的法律上設置了仲裁前置程序,就沒有經過仲裁的勞動爭議案件,是不能直接進入法院的,那么,審限上就需要增加四十五天到六十天左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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