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的提出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的范圍一直是理論界關注的熱點問題,其中尤其以傷殘賠償金與死亡賠償金是否應當賠付作為焦點問題。實踐中,審理刑事附帶民事案件的刑事法官通常不認為這是什么爭議問題,因為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一百五十五采用列舉的方法,規定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范圍,其中明確規定賠償范圍不包括傷殘賠償金與死亡賠償金,對于單獨另行提起民事訴訟賠償請求亦不支持賠償傷殘賠償金與死亡賠償金,另外部分省法院亦出臺審理標準,統一審判參考標準,明確要求嚴格執行刑訴法司法解釋規定,對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以判決、裁定方式結案的只能支持賠償“物質損失”,原則上不得將死亡賠償金與殘疾賠償金納入賠償范圍,與此同時,而有些審理民事案件的法官多對此比較困惑,認為為何除了交通肇事類案件以外?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范圍不能包括傷殘賠償金與死亡賠償金,另外刑事審判參考總第102集第1060號組織出賣人體器官指導案例中,認為對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在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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