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3年)(注:2023年最新民事訴訟法為149條,內容未變)

第一百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開庭審理:

(一)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二)當事人臨時提出回避申請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條文理解】

主編:吳高盛

一、延期審理

延期審理,是指人民法院已確定開庭審理的日期,或者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由于出現了法律規定的情況,使開庭審理無法進行,從而推延開庭審理日期的制度。開庭審理應當按階段連續進行,但如果出現某些特殊情況,就會使得開庭審理無法進行,在此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延期開庭審理。

二、可以延期審理的情形

根據本條的規定,有下列法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延期審理:

1.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開庭審理應當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進行。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必須到庭的情況,是指他們不到庭人民法院就無法查清案件事實從而影響案件審理的情形。例如,離婚訴訟案件中能夠表達意志的當事人,或者案件中的關鍵證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是指他們未到庭時因為無法克服、不能避免的客觀上的理由而不是故意地拒絕到庭,比如當事人由于不幸遭遇交通事故住院而無法到庭,或者法院沒有依法傳喚或通知他們參加訴訟而導致他們沒有到庭。如果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沒有到庭,勢必會影響開庭審理的正常進行,因此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除非有正當理由,那么均應到庭參加訴訟,否則人民法院應依法作出處理。如果確有正當理由而沒有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延期審理。

2.當事人臨時提出回避申請的。申請回避是當事人的一項重要訴訟權利。當事人從案件開始審理時到法庭辯論終結前均可以提出回避申請。如果當事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臨時提出回避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進行審查,當事人的申請無理的,駁回其申請,開庭審理繼續進行;人民法院一時無法決定是否接受當事人的申請或者接受申請后無法確定新的合議庭組成人員的,開庭審理則不能如期進行,人民法院應作出延期審理的決定。

3.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如果當事人提出了新的證人和新的證據,人民法院需要通知新的證人,調取新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應當重新鑒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開庭審理就不能繼續進行。在這種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決定延期審理。

4.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這是一條彈性條款,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是否延期審理。比如,一方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因妨害民事訴訟而被拘留,不能按期或者繼續開庭審理等。

人民法院決定延期審理后,對下次開庭審理的日期和地點能夠即時確定的,應當當庭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不能即時確定的,可以在確定以后另行通知。

人民法院決定延期審理的,應當作出裁定,并當庭宣布,以便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能按時參加延期后的法庭審理。延期審理的裁定一經宣布,即發生法律效力。

延期審理勢必影響案件的及時解決。但我國現行法律未對延期審理所耽誤的時間是否應計算在審理期限內作出明確規定。在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