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爆炸罪的構成特征有什么
一、過失爆炸罪的構成特征有什么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引起爆炸,危害公共安全,造成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嚴重后果的行為。現實生活中,過失爆炸行為的具體表現形式多種多樣,但其共同特點都是由于行為人在日常生活中不注意安全引起的。如在易燃易爆物品倉庫中亂扔煙頭,引起爆炸等。從行為方式看,過失爆炸行為,既可以是作為,也可以是不作為。以不作為方式完成的,過失爆炸罪,行為人必須負有特定的義務。
要構成過失爆炸罪,行為人的行為在客觀方面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幾個要件:
(1)行為人實施了過失引起爆炸的行為。如果爆炸不是由于行為人的過失行為引起的,而是由于自然原因或者其他不能預見、不可抗拒的原因引起的,則不成立過失爆炸罪。
(2)過失引起爆炸的行為必須危害公共安全,即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
(3)必須造成嚴重后果。也就是說必須造成不特定多數人的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財產的重大毀損。如果尚未發生危害結果,或者發生的危害結果尚未達到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嚴重程度的,則不構成過失爆炸罪。因此,后果嚴重是構成過失爆炸罪的重要標志。
(4)過失引起爆炸的行為與嚴重后果之者必須具有因果關系,即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嚴重后果必須是由于行為人的過失爆炸行為引起的。這是行為人的行為負刑事責任的客觀基礎。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成為本罪主體。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既可以是過于自信的過失,行為人對其引起爆炸的行為可能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嚴重后果已經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也可以是疏忽大意的過失,即行為應當預見其爆炸行為可能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嚴重后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未預見,以致發生了這種結果。這一特征是行為人負刑事責任的主觀基礎。爆炸行為雖然在客觀上造成了危害公共的嚴重后果,但行為人對該結果并未預見,而且根據案件具體情況也不可能預見,則屬于意外事件,行為人不負刑事責任。
二、過失爆炸罪立案標準
1、根據刑法第115條第2款的規定,過失爆炸,必須造成不特定多數人的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財產的重大毀損的,才能立案。如果尚未發生危害結果,或者發生的危害結果尚未達到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嚴重程度的,則不應立案。
2、過失爆炸罪是出于過失,而爆炸罪是由故意構成。
3、過失爆炸行為只有造成致人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嚴重后果,才構成犯罪;爆炸罪只要故意實施爆炸行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無論是否造成嚴重后果,均可定罪。
過失爆炸罪是行為犯,只需行為人施行了成心爆炸行為,而且足以威脅不特定的多數人的人身和產業安全,不要求造成嚴重后果,就構成違法。過失爆炸罪既可以表現為致人重傷或死亡,也可以表現為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如果過失爆炸的行為只引起特定人的傷亡,而不危害公共安全的,則應以過失致人重傷或致人死亡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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