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兩高發布了《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新明確了一項非法經營罪的定罪(立案)處罰標準:實施本解釋規定的非法經營行為,非法經營數額在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非法經營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此前,2023年3月2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了《關于廢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經營食鹽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解釋廢止后,對以非碘鹽充當碘鹽或者以工業用鹽等非食鹽充當食鹽等危害食鹽安全的行為,不再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分別不同情況,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或者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或者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責任。

現將非法經營罪所有的定罪處罰標準以及70種涉嫌非法經營的法律依據以表格的形式歸納整理如下:

非法經營罪定罪量刑標準

(截至2023年1月)

非法經營對象5年以下5 年以上備注危害食品安全的非食品原料、禁用農藥、或含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農藥、獸藥、飼料、飼料添加劑、飼料原料經營數額10萬元以上經營數額50萬元以上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違法所得25萬元以上生豬屠宰、銷售經營數額10萬元以上經營數額50萬元以上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違法所得25萬元以上藥品、非藥品原料、輔料經營數額10萬元以上經營數額50萬元以上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違法所得25萬元以上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經營數額30萬元以上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非法從事資金結算或者非法買賣外匯(2023)經營數額500萬元以上經營數額2500萬元以上非法經營數額、違法所得數額分別構成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的,按照處罰較重的數額定罪處罰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違法所得50萬元以上達到上述兩項任一數額標準的一半,曾因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或者非法買賣外匯犯罪行為受過刑事追究同左達到上述兩項任一數額標準的一半,2年內因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或者非法買賣外匯違法行為受過行政處罰同左達到上述兩項任一數額標準的一半,拒不交代涉案資金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繳工作,致使贓款無法追繳同左達到上述兩項任一數額標準的一半,造成其他嚴重后果同左電視網絡接收設備(含軟件)個人經營數額5萬元以上單位經營數額50萬元以上個人違法所得1萬元以上單位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非法(pos機)套現(2023)經營數額100萬元以上經營數額500萬元以上造成金融機構資金20萬元以上逾期未還造成金融機構資金100萬元以上逾期未還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非法放貸(2023)以超過36%的實際年利率,2年內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單位和個人)以借款或其他名義出借資金10次以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黑惡勢力非法放貸的,據以認定“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的非法放貸數額、違法所得數額、非法放貸對象數量起點標準,可以分別按照本意見第二條規定中相應數額、數量標準的50%確定;同時具有本意見第三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可以分別按照相應數額、數量標準的40%確定。個人非法放貸累計200萬元以上,單位非法放貸累計1000萬元以上個人非法放貸累計1000萬元以上,單位非法放貸累計5000萬元以上個人違法所得累計80萬元以上,單位違法所得累計400萬元以上個人違法所得累計400萬元以上,單位違法所得累計2000萬元以上個人非法放貸對象累計50人以上,單位非法放貸對象累計150人以上個人非法放貸對象累計250人以上,單位非法放貸對象累計在750人以上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親屬自殺、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嚴重后果造成多名借款人或者其近親屬自殺、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特別嚴重后果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2年內因實施非法放貸行為受過行政處罰2次以上同左“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是指接近上述數額(量)標準且已達到該數額的百分之八十以上的。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以超過72%的實際年利率實施非法放貸行為10次以上同左煙草專賣品(2010)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經營數額在25萬元以上違法所得數額在2萬元以上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經營卷煙20萬支以上經營卷煙100萬支以上曾因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3年內受過2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且數額在3萬元以上國際電信業務(2000)經營去話業務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經營去話業務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經營來話業務造成電信資費損失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經營來話業務造成電信資費損失數額在500萬元以上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2年內因非法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務行為受過行政處罰2次以上同左“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是指接近上述數額標準且已達到該數額的百分之八十以上的。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因非法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務行為造成其他嚴重后果同左經營“非法出版物”個人經營數額5-10萬元以上個人:經營數額在15-30萬元以上“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是指接近上述數額標準且已達到該數額的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單位經營數額15-30萬元以上單位:經營數額在50-100萬元以上個人違法所得2-3萬元以上個人:違法所得數額在5-10萬元以上單位違法所得5-10萬元以上單位:違法所得數額在15-30萬元以上個人經營報紙(期刊)5000份(本)以上個人:經營報紙(期刊)15000份(本)以上單位經營報紙(期刊)15000份(本)以上單位:經營報紙(期刊)5萬份(本)以上個人經營圖書2000冊以上個人:經營圖書5000冊以上單位經營圖書5000冊以上單位:經營圖書15000冊以上個人經營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500張(盒)以上個人:經營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1500張(盒)以上單位經營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1500張(盒)以上單位:經營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5000張(盒)以上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2年內因出版、印刷、復制、發行非法出版物受過行政處罰2次以上的同左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因出版、印刷、復制、發行非法出版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同左非法經營(合規)出版物個人:經營數額15萬元以上“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是指接近上述數額標準且已達到該數額的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單位:經營數額50萬元以上個人: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單位:違法所得15萬元以上個人:經營報紙(期刊)15000份(本)以上單位:經營報紙(期刊)5萬份(本)以上個人:經營圖書5000冊以上單位:經營圖書15000冊以上個人:經營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1500張(盒)以上單位:經營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5000張(盒)以上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2年內因非法從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復制、發行業務受過行政處罰2次以上的,又非法從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復制、發行業務的有償刪帖或者發布信息(2023)個人: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個人:經營數額在25萬元以上單位:經營數額在15萬元以上單位:經營數額在75萬元以上個人:違法所得數額在2萬元以上個人: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單位:違法所得數額在5萬元以上單位:違法所得數額在25萬元以上非法生產、銷售賭博機(2023)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非法經營數額在25萬元以上單位數額標準按個人標準十倍掌握違法所得數額在1萬元以上違法所得數額在5萬元以上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2年內因生產、銷售賭博機受過2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進行同種非法經營行為“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是指接近上述數額標準且已達到該數額的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非法生產、銷售無線電設備(2023)非法生產銷售無線電設備3套以上非法生產銷售無線電設備15套以上在非法生產、銷售無線電設備窩點查扣的零件,以組裝完成的套數以及能夠組裝的套數認定;無法組裝為成套設備的,每三套廣播信號調制器(激勵器)認定為一套“黑廣播”設備,每三塊主板認定為一套“偽基站”設備。經營數額5萬元以上經營數額25萬元以上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其他非法經營行為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單位數額標準按個人標準十倍掌握違法所得數額在1萬元以上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2年內因同種非法經營行為受過2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進行同種非法經營行為“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是指接近上述數額標準且已達到該數額的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文件依據【點擊查看】

1.兩高《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3〕24號)

2.兩高兩部《關于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2023)

3.兩高《關于辦理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非法買賣外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3)

4.兩高《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3]19號)

5.兩高《關于辦理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3)

6.兩高一部等《關于依法嚴厲打擊非法電視網絡接收設備違法犯罪活動的通知》(新廣電發〔2023〕229號)

7.兩高《關于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3]14號)

8.兩高一部《關于辦理利用賭博機開設賭場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2023)

9.兩高《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3]21號)

10.最高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2010)

11.兩高《關于辦理非法生產、銷售煙草專賣品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0〕7號)

12.最高法《關于審理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12號)

13.最高法《關于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1998〕30號)

70種涉嫌非法經營罪情形

(截至2023年1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6)序號行業/行為入罪依據1進出口許可證《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二)項2進出口原產地證明3證券《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三)項4期貨5保險6資金支付結算司法解釋/文件(25)序號行業/行為入罪依據7外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騙購外匯、非法買賣外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1998〕20號)【點擊查看,下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非法買賣外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3〕1號)8出版物《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1998〕30號)9國際電信業務《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12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辦理非法經營國際電信業務犯罪案件聯席會議紀要》(公通字〔2002〕29號)10瘦肉精等添加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生產、銷售、使用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使用的藥品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2〕26號)11預防、控制傳染病期間哄抬物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8號)12提供互聯網上網服務《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依法開展打擊淫穢色情網站專項行動有關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4〕53號)13賭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5〕3號)14衛星地面接收設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信息產業部關于依法嚴厲打擊涉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違法犯罪活動的通知》(法發〔2007〕38號15證券《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整治非法證券活動有關問題的通知》(證監發〔2008〕1號)16POS機套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9〕19號,2023被法釋〔2023〕19號修正)17煙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生產、銷售煙草專賣品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0〕7號)18基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0〕18號)19麻黃堿類復方制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走私、非法買賣麻黃堿類復方制劑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法發〔2023〕12號)20煙花爆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依法加強對涉嫌犯罪的非法生產經營煙花爆竹行為刑事責任追究的通知》(安監總管三〔2023〕116號)21非食品原料及生豬屠宰、銷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3〕24號)22麻黃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農業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麻黃草管理嚴厲打擊非法買賣麻黃草等違法犯罪活動的通知》(公通字〔2023〕16號)23有償刪除信息、有償發布虛假信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3〕21號)24“黑廣播” “偽基站”、無限電干擾器等無線電設備《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關于依法辦理非法生產銷售使用“偽基站”設備案件的意見》(公通字〔2023〕13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3〕11號)25藥品(包括疫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3〕14號)26賭博設備或軟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利用賭博機開設賭場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公通字〔2023〕17號)27電視網絡接收設備《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關于依法嚴厲打擊非法電視網絡接收設備違法犯罪活動的通知》(新廣電發〔2023〕229號)28非法販賣麻醉藥品或者精神藥品《全國法院毒品犯罪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法〔2023〕129號)29危險廢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3〕29號)30興奮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走私、非法經營、非法使用興奮劑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3〕16號)31高利貸《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法發〔2023〕24號)其他法律、行政法規限制經營情形(28)序號行業/行為入罪依據32醫保卡套藥銷售《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33房地產《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34種子《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35民辦學校《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36報廢機動車《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37危險化學品《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38糧食《糧食流通管理條例》39農藥《農藥管理條例》40獸藥《獸藥管理條例》41民用爆炸物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42征信《征信業管理條例》43國際勞務《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條例》44燃氣《城鎮燃氣管理條例》45石油成品油《成品油市場管理辦法》46保安服務《保安服務管理條例》47彩票《彩票管理條例》48特種設備《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49營業性演出《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50易制毒化學品《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51道路運輸《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52網吧《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53國際海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54電影《電影管理條例》55醫療器械《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56限制進出口技術《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57導彈相關物項和技術《中華人民共和國導彈及相關物項和技術出口管制條例》58生物兩用品《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兩用品及相關設備和技術出口管制條例》59軍品《中華人民共和國軍品出口管理條例》相關判例(11)序號行業/行為入罪依據60行業評選活動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2004)海法刑初字第1114號案:擅自以國家科研事業單位的名義,組織非法的全國性行業評選活動,并向企業收取評選費用,擾亂市場秩序,其行為構成非法經營罪。61骨灰存放格位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04)年一中刑終字第03706號案:預售、炒賣骨灰存放格位的行為構成非法經營罪。62中外合作辦學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23)一中刑終字第2083號案:行為人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擅自使用海外注冊機構委托招生名義,非法開展中外合作辦學活動,擾亂教育培訓市場秩序,情節特別嚴重,構成非法經營罪。63違法建設、銷售房屋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23)高刑終字第596號案:行為人違反國家規定,在無建設、銷售許可證的情況下,違法建設、銷售房屋,嚴重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構成非法經營罪。64外掛軟件代練升級《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2023年第2期:利用“外掛”軟件“代練升級”從事非法經營活動,情節嚴重的,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中規定的“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應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65討債公司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1)二中刑終字第274號案:以牟利為目的,依托調查公司,非法經營為他人追討債務、調查個人隱私等業務,嚴重擾亂了市場秩序,構成非法經營罪。66城區違章搭建商鋪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翁士喜非法經營案:未經許可,違反國家規定,在城區違章搭建商鋪并以招商為名義收取租金,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構成非經營罪。67有償運作招投標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23)二中刑初字第646號案:劉志軍案中侯軍霞為了獲取非法經濟利益,違反國家規定,直接或間接與多家企業商定,采取有償運作的方式,由行為人等人幫助這些企業在多個鐵路建設工程項目招標、投標過程中中標。中標后,行為人等人以收取“中介費”等名義向中標企業或從中標企業分包工程的施工隊收取費用,構成非法經營罪。68私設收費路障(陜西省咸陽市渭城區人民法院)朱明遠等人非法經營案:村干部伙同他人以牟利為目的,在承包經營的農村集體土地上修整道路,實際作為公路來使用,并私自設障向過往車輛收費,非法經營額數額巨大的,構成非法經營罪。69無真實交易辦理票據貼現江蘇省無錫市南長區人民法院(2010)南刑初字第297號案:在沒有真實交易背景的情況下,行為人通過銀行工作人員違規辦理票據貼現并獲取相應費用,其行為屬于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經營行為,應當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70網上代購隱形眼鏡、美瞳人民法院報案例喬某某非法經營案(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區人民法院):隱形眼鏡、美瞳、護理液是植入體內或長期接觸體內的眼科光學器具,屬于三類管理類別的醫療器械,實行許可管理,應辦理《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才能允許經營。行為人在無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通過網上代購的方式銷售隱形眼鏡、美瞳、隱形眼鏡護理液,構成非法經營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