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雙方結婚之后,大家對于財產的問題就比較在意。我們知道在婚前的屬于個人財產,在婚內的一般是共同財產。但是也有屬于個人財產的情況,那么,如何進行婚后個人財產判定,婚后財產的界定是怎樣規定的?

網友咨詢:婚后財產如何界定?

四川昊通(涼山)律師事務所毛軍律師解答:

《婚姻法》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受理離婚案件的法官會根據財產的性質和來源對婚后個人財產判定。比如之前約定好歸誰的財產離婚后仍然照舊歸誰,指定歸屬性比較強的財產也會歸夫妻自有。

毛軍律師解析:

婚前財產是指夫妻一方在結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如,一方在婚前所取得房屋、汽車、存款及贈與物等。除非婚前財產所有權人明確贈與,婚前財產不會自動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婚前財產取得的截止日期是領取結婚證的前一秒。認定婚前財產時,需要注意這樣幾個問題:

1、婚前購房,并進行了產權登記,則屬于婚前財產;婚后進行產權登記,則屬于婚后共同財產。

2、婚前同居,共同取得的財產,依共有財產處分,但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3、婚前贈與,父母在婚前贈與的財產,除非特別說明,視為贈與其子女的個人財產。

4、婚前個人投資經營的實體,婚前收益為個人財產;婚后繼續獲取收益,則為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