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什么情況下給取保候?qū)?/p>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明確規(guī)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qū)彛?/p>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qū)彶恢掳l(fā)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qū)彶恢掳l(fā)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jié),需要采取取保候?qū)彽摹?/p>

這是司法機關辦理取保候?qū)彽淖钪饕?p>法律依據(jù)。上述第一種情形中所謂的“可能判處”某種刑罰,就是指根據(jù)司法機關初步查明的涉嫌犯罪事實,承辦案件的司法人員所認定的對其可能判處的刑罰,絕不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為所觸犯的刑法條文某一條款的法定最高刑,更不是指該條文規(guī)定的某種罪名的法定最高刑。第二種情形中所謂的“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qū)彶恢掳l(fā)生社會危險性”,是指根據(jù)司法機關已經(jīng)查明的涉嫌犯罪事實,盡管可以認定其所犯罪行比較嚴重,且根據(jù)其對應的刑法條款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但是,如果對其適用取保候?qū)徱膊粫l(fā)生社會危險性。

二、取保候?qū)彽狡诤竽茏詣咏獬龁?/p>

取保候?qū)彽狡诤蟛粫詣咏獬?。取保候?qū)徠跐M后,會根據(jù)實際情況變更被取保候?qū)徣说膹娭拼胧┗蛘呓獬”:驅(qū)彙8鶕?jù)法律規(guī)定,取保候?qū)徏磳⒌狡诘?,?zhí)行機關應當在期限屆滿十五日前書面通知決定機關,由決定機關作出解除取保候?qū)徎蛘咦兏鼜娭拼胧┑臎Q定。

取保候?qū)徥莻刹闄C關責令嫌疑人繳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國暉律師事務所提醒:取保候?qū)彙⒈O(jiān)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zhí)行。保證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措施,并不代表案件終結(jié)。取保候?qū)徲上右扇朔ǘù砣嘶蛘咂溆H屬向公安機關提出申請,公安機關調(diào)查同意后書面通知當事人,再由當事人繳納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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