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盜竊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是以一般人認知)
一、法律規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罪】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二百六十五條【盜竊罪】以牟利為目的,盜接他人通信線路、復制他人電信碼號或者明知是盜接、復制的電信設備、設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罪名理解
(一)盜竊罪必須同時具備的構成條件
1.行為人主觀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盜竊罪是以非法占有數額較大財物為目的,即按照經濟用途而利用、處分財物的意思,包含自用和出售、出租、轉讓等牟取經濟利益的行為。如果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可能構成其他犯罪。
2.行為人實施了竊取行為
竊取行為是使用非暴力脅迫手段排除他人對財物的支配,建立新的支配關系的過程。
3.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或者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
⑴江西省“數額較大”的起點一般標準為1500元,特殊情形減半執行,具體詳見《最高法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因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化,每個省的標準有不同。
⑵二年內盜竊三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多次盜竊”。
⑶非法進入供他人家庭生活,與外界相對隔離的住所盜竊的,應當認定為“入戶盜竊”。包括封閉的院落、為家庭生活租用的房屋、牧民的帳篷以及漁民作為家庭生活場所的漁船等。集生活、經營于一體的處所,在經營時間內一般不視為“戶”。
⑷攜帶槍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國家禁止個人攜帶的器械盜竊,或者為了實施違法犯罪攜帶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盜竊的,應當認定為“攜帶兇器盜竊”。
⑸在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他人隨身攜帶的財物的,應當認定為“扒竊”
(二)罪名含義剖析
1.盜竊對象
必須是他人占有(控制)的財物,包括有體物和無體物。盜竊信用卡并使用的,也構成盜竊罪。以牟利為目的,盜接他人通信線路、復制他人電信碼號或者明知是盜接、復制的電信設備、設施而使用的,以盜竊罪論處。盜竊發票的,成立盜竊罪。盜竊QQ號碼、域名、比特幣、游戲裝備等虛擬具有財產價值的物品,成立盜竊罪。總之,被盜對象須具有經濟價值,可以用貨幣衡量。
2.“使用型”盜竊罪
以非法使用為目的,未經所有者或者占有者許可竊取他人財物,用后隨意丟棄或者歸還時已喪失特定價值的行為。在我國司法實踐中也得到了認可,如最高法的司法解釋認為,以練習開車、游樂等目的,偷開機動車輛隨意拋棄并造成丟失的,就按盜竊罪處理。
(三)盜竊罪的著手和既遂標準
1.著手
只有當盜竊行為具有使他人喪失財產的緊急危險時,才是盜竊罪的著手。在扒竊時,應以行為人的手或者作案工具接觸到被害人實際上裝有錢包或者現金的口袋外側為著手;對于侵入無人看守的倉庫或者無人的住戶房屋時,開始侵入時即為著手;如果建筑里面有人,則從進入建筑,物色財物時為著手。
2.既遂
只有當犯罪人控制財物時,才是盜竊罪的既遂,此所謂控制說。但當被害人喪失對物的支配時,就應該認為犯罪人已經控制。
三、辯護思路
1.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行為人認罪、悔罪,退贓、退賠,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節輕微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必要時,由有關部門予以行政處罰:一是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二是沒有參與分贓或者獲贓較少且不是主犯的;三是被害人諒解的;四是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
2. 偷拿家庭成員或者近親屬的財物,獲得諒解的,一般可不認為是犯罪;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酌情從寬。
3.未成年犯罪原則上從寬處理。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實施盜竊行為未超過三次,盜竊數額雖已達到“數額較大”標準,但案發后能如實供述全部盜竊事實并積極退贓,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一是系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二是在共同盜竊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或者被脅迫;三是具有其他輕微情節的。
4.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盜竊未遂或者中止的,可不認為是犯罪。來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5.主觀上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行為人將他人的財物誤以為是自己的財物取走,在發現之后及時返還的,不屬于盜竊犯罪行為。
6.盜竊事實的認定,主要是證據審查。審查盜竊物品及其數量,是否達到證據確實、充分證明標準,尤其是涉及到價格認證,按照鑒定意見審查質證。
四、量刑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試行)》
(法發〔2023〕21號)
(十一)盜竊罪
1.構成盜竊罪的,根據下列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達到數額較大起點的,兩年內三次盜竊的,入戶盜竊的,攜帶兇器盜竊的,或者扒竊的,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達到數額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達到數額特別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盜竊數額、次數、手段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多次盜竊,數額達到較大以上的,以盜竊數額確定量刑起點,盜竊次數可作為調節基準刑的量刑情節;數額未達到較大的,以盜竊次數確定量刑起點,超過三次的次數作為增加刑罰量的事實。
3.構成盜竊罪的,根據盜竊的數額、次數、手段、危害后果等犯罪情節,綜合考慮被告人繳納罰金的能力,在一千元以上盜竊數額二倍以下決定罰金數額;沒有盜竊數額或者盜竊數額無法計算的,在一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判處罰金。
4.構成盜竊罪的,綜合考慮盜竊的起因、數額、次數、手段、退贓退賠等犯罪事實、量刑情節,以及被告人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認罪悔罪表現等因素,決定緩刑的適用。
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
贛高發【2023】108號
(六)盜竊罪
1、構成盜竊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盜竊達到數額較大起點的【1500元】,兩年內三次盜竊的,入戶盜竊的,攜帶兇器盜竊,或者扒竊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盜竊達到數額巨大起點【5萬元】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盜竊達到數額特別巨大起點【40萬元】或者具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但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盜竊數額、次數、手段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盜竊數額在一千五百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每增加一千五百元,可以增加一個月刑期
(2)盜竊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四十萬元的,每增加五千元,可以增加一個月刑期
(3)盜竊數額在四十萬元以上的,每增加四萬元,可以增加一個月刑期
(4)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或者兩年內盜竊三次,盜竊數額未達到數額較大,僅是分別以增加一個月至三個月刑期。
(5)其他領域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3、盜竊數額分別達到“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或“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并分別以此確定量刑起點,盜竊次數達二次以上的,或者每增加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兩種情形中的一種情形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該情形未被作為定罪條件的,或者未被認定為具有“其他嚴重情節”或“其他特別嚴重情節”可以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且每增加一種情形,可以再增加基準刑的10%以下;但同時具有兩種以上情形的,增加基準刑的比例累計不得超過100%:
(1)組織、控制未未成年盜竊的
(2)自然災害、事故災害、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在事件發生地盜竊的;
(3)盜竊殘疾人、孤寡老人、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或者在醫院盜竊病人及其親友財物的
(4)盜竊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
(5)因盜竊造成嚴重后果的
(6)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5、采用破壞性手段盜竊公私財物造成其他財物損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10%-30%。實施盜竊犯罪后,為掩蓋罪行或報復等,故意毀壞其他財物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30%一下。
6、盜竊近親屬的財物,獲得諒解的,一般可不認為是犯罪;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減少基準刑的20%-50%
7、在案發前自動將贓物放回原處或歸還被害人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8、確因治病急需或生活所迫而盜竊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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