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奸案件刑事上訴狀

辯護人:曾永前律師

申訴人:葉XX,男,1981年9月17日出生,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區北高鎮XXX號。現在押。

申訴人葉XX對廣東省東莞市人民法院2008年3月5日(2008)東法刑初字第994號刑事判決書、廣東省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2008年7月3日(2008)東中法刑終字第280號刑事裁定書不服,提出申訴。

請求事項:

1、撤銷廣東省東莞市人民法院(2008)東法刑初字第994號刑事判決書、廣東省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2008)東中法刑終字第280號刑事裁定書。

2、對本案進行再審,依法改判。

申訴人認為一審判決、二審裁定對本人的定罪量刑不當,本人不構成強奸罪,現將主要申訴意見呈上,請法院再審時予以采納。

一、案發當晚,羅XX和我從常平到樟木頭開房并發生性關系,完全出于自愿,我根本沒有違背羅XX的意志強行和她發生性關系

我和羅XX是2004年9月認識并建立男女朋友關系(當時我已和前妻陳丹為結婚),2005年春節除夕兩人發生了第一次性關系。2005年春節期間至2007年3月,我們發展為公開的同居通奸關系,在此期間強奸案件刑事上訴狀,羅XX為葉XX三次懷孕且三次人流。在案發前不久的2007年9月23日(農歷8月13日),我生日那天,羅XX還親自挑選購買并到樟木頭向我贈送了剃須刀、啄木鳥休閑服飾等生日禮物(案發后,該剃須刀由我父親提交給二審法院,啄木鳥休閑服飾現由我保管)。在案發的前一天即2007年10月9日晚上12點多,羅XX約我在常平鎮華潤商場隔壁的一家餐廳吃了夜宵,然后在附近的一家旅店由羅雙雙出房錢開房過夜,當晚羅XX和上訴人一共發生了四次性關系。

在案發當晚的2007年10月10日21點45分左右,羅XX用她的電話(號碼為:0769-)向我(我的手機號為:,案發后,該手機被偵查機關收繳)發了一條短信,短信的內容大致是:老公,你快點過來,我有急事,你不過來就見不到我了(由于我的手機被偵查機關收繳,我和羅雙雙的短信記錄請求再審法院向通信部門查詢)。我看到這條短信后非常著急,立即打電話給羅XX,羅XX在電話中叫我立刻趕到常平接她,但羅XX接完電話后沒有關機,隨后我在電話里聽到了她與男人做愛的聲音。在此情形下,我連忙租車從樟木頭坐車30多分鐘趕到常平,在等了半個小時后,羅XX從自己租住的六樓出租屋里下來上了我租來的車里,主動要求坐車和我到樟木頭開房過夜。到了樟木頭,羅雙雙和我有說有笑地來到樟木頭鎮百果洞村富星旅店223房間開房,我們交談了很長時間后,倆人睡在一起,然后羅雙雙就對我溫存體貼,幫我脫掉內衣內褲,先是主動摸我的乳頭和陰部,吻我的陰莖,之后羅雙雙自己也脫光了衣服爬在我的身上,把我的陰莖塞入她的陰道,隨即兩人發生了性關系。可見,案發時,是羅XX主動和我發生性關系的,我并沒有違背羅XX的意愿強行與羅雙雙發生性關系,并和我發生了性關系。在此過程中,我根本沒有強迫羅XX和我發生性關系,雙方是自愿發生的性關系,羅XX還主動親吻我的陰莖、坐在我的上面與我做愛。

羅XX是一個有理智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自己在案發當晚深更半夜一個單身女子從常平所住的六樓出租屋下來跟著我坐車來到樟木頭的旅店開房過夜,完全能夠預料到我們本身存在通奸關系的基礎上,深夜和我開房過夜將會發生什么樣的后果?而且還和我有說有笑地進入旅店,羅XX在案發后將自己上述行為簡單地歸結為是受到我的糾纏、而自己沒有辦法,這簡直是自欺欺人!試想:羅XX如果不是自愿和我到樟木頭開房住宿過夜,完全可以不依從我,完全可以不從自己居住的六樓出租屋下來,完全可以不坐進我租來的車里,完全可以向我所租車的司機以及在進入樟木頭富星旅店時向值班的服務員余XX求救,在自己身上帶有小靈通的情況下羅XX也完全隨時有條件報警,而將此全部歸結為是受到我的糾纏和強迫,不僅從常理上很難講得通,也難以使任何稍有生活常識的人相信。

同時,在案發的2007年10月11日3時至7時,樟木頭鎮百果洞村富星旅店223房間的墻壁非常薄、隔音效果很差,并且離這個房間的數步之遠就有身強力壯的男性服務員值班,羅XX既然當時不是自愿和我發生性關系,為什么在長達4個多小時的時間都不向服務員呼喊、求救,哪怕是擂門捶墻的點滴求救舉動也沒有表示呢?

此外,一審、二審法院認定“被害人在得知葉XX已婚后即提出分手,被告人葉XX一直打電話糾纏被害人。”事實上,我是在和陳XX結婚后才認識羅XX的,羅XX是明知我是有婦之夫的情況下主動和我發生性行為并保持通奸關系的,不存在羅XX向我提出分手的情形,我也沒有一直打電話糾纏羅XX,偵查機關也沒有提供我打電話糾纏羅XX的證據材料。

二、在我與羅XX發生性關系的過程中,沒有對羅XX進行性虐待

案發當晚,我買來辣椒醬是用來作為喝啤酒的佐料,不是用來作為作案的工具,我并沒有用辣椒醬放進羅XX的陰道內。假設羅XX的陰道內有辣椒醬,我又怎么可能和羅XX發生性關系呢?同時,東莞市公安局莞公刑技法活字[2007]7749號、莞公刑技法遺字[2007]第1684號的兩份鑒定書也沒有鑒定出羅XX的陰道內有辣椒醬。另外,我也根本沒有用煙頭燙及用打火機燒羅XX的乳房及外陰部。

一審、二審法院所認定的“當日7時許,被害人乘葉XX熟睡之機逃脫報警”,與事實不符。證人余XX證實:……我以為他們兩個是夫妻吵架,所以馬上退了10元押金給女客人,讓女客人先離開旅店,接著不到一分鐘,223房的男客人也走出來……他們兩個是男的開的房(詳見案卷P032)。案發當晚開房的房錢是我出的,押金條也是服務員交給我的,羅年10月11日7時許離開223房時,曾經和我打過招呼,是我把押金條交給羅XX退回押金,羅XX才能退回10元錢押金。可見,羅XX離開旅店時,我并沒有熟睡,羅XX是自然離開,并從我手上拿到了押金條退回了押金。此外,《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東公字[2007])表明:羅雙雙報警不是在2007年10月11日7時許,而是在當日12時30分。因此,一審、二審法院所所認定的“當日7時許,被害人乘葉XX熟睡之機逃脫報警”與客觀事實不相符合。

必須提請再審法院注意的是:羅XX從2007年10月11日早上7點離開樟木頭鎮百果洞村富星旅店223房間后,是在當日的12時30分才向樟木頭派出所報案的,在這5個多小時的時間里,羅雙雙究竟去做什么了?可以設想:在這么長的時間里,羅雙雙完全有時間有條件自殘,用打火機和煙頭灼傷自己的乳房和外陰部,然后嫁禍于我。

三、羅XX指控我強奸,是因通奸關系惡化翻臉、她沒有達到結婚及索取財物的目的嫁禍于人

羅XX雙和我的通奸關系由于各方面的原因惡化,致使羅XX要求與我結婚的目的落空后遷怒于人,最終導致羅XX翻臉報案并指控我強奸:

1、在我們兩人通奸期間,我當時的愛人陳XX對此非常不滿,多次強烈要求羅XX停止和我不正當的通奸關系。直到2005年春節期間羅XX和我發展為租房公開同居,因而直接導致2006年10月陳丹為和我的家庭離異。

2、陳XX和我離異后,2006年底,羅XX搬到我父親葉X燦的家中生活了一段時間,并向我的家人表達了和我結婚的強烈意愿,但遭到我的整個家族的堅決反對,致使羅XX要求與我結婚的愿望沒有實現。

3、在我家的張羅介紹下,2007年3月9日,我和現在的老婆翁XX成家,使羅雙雙感到自己與我結婚成家的希望化為泡影,導致羅雙雙對我由愛生怨、由怨及恨。羅XX曾多次對我說:我已為你三次懷孕三次人流,你如果不和我結婚、和別的女孩子成家,得不到你這個人我就不會讓你好過,我會讓你坐牢。

4、在我們兩人通奸期間,羅XX不僅向我索要了巨額錢財(羅XX母親醫治癌癥的錢和家里建房子花的錢,大部分是我給羅XX的),而且還以打開液化石油氣瓶、割斷手腕動脈血管等方式自殺,要挾逼迫我與家庭離異和她結婚,至今羅XX的手腕還留有割腕自殺的傷痕。羅XX采取以上要挾的方式逼迫我向她簽下過終生喜愛羅XX、非羅XX不娶的書面“保證書”,該書面“保證書”由我交羅XX保管,辯護律師曾經書面請求二審法院依法向羅XX調取收集該證據。

5、必須提請再審法院重視的是:案發后,羅XX多次向我和我家索要金錢,并承諾只要給足了錢,就可以撤銷報案、同意放人,如:2007年10月20日下午,羅XX向我父親葉X燦索要50萬元;10月22日晚上9點,羅XX向我父親葉X燦索要20萬元;10月23日上午,羅XX向我父親葉X燦索要7萬元。直到2007年12月30日18時24秒,羅XX用的手機向我父親葉X燦發短信:你的意思是說,我是二百伍,對嗎,三萬伍,一分都不少,達不到就不說了(詳見《羅XX給葉金燦所發的部分短信內容》)。

四、案發后,我及我的全家積極補救,取得了羅雙雙的原諒

案發后,我們全家對羅XX的傷情進行了及時醫治,并支付了全部醫藥費。

按照我的要求,我父親葉X燦專門到羅XX的老家湖北向羅XX及其家人賠禮道歉,并賠償支付了羅XX各項損失二萬五千元,取得了羅XX及其家人的諒解,為此,羅XX于2008年1月2日與我父親葉X燦簽訂了《協議書》。

2008年1月3日,羅XX和她的表哥一同來到東莞市市區檢察院,主動向辦理我的案件的檢察官要求撤銷對我的強奸罪的指控,由于辦理我的案件的檢察官不讓羅XX進入東莞市市區檢察院內,羅XX在檢察院門衛室門口寫下了《聲明書》,《聲明書》全文如下:

“廣東省東莞市市區人民檢察院:

貴院受理的我控告犯罪嫌疑人葉XX刑事一案,鑒于

葉XX的家屬已經就我人身和精神上所遭受的傷害已經進行

了賠償,同時鑒于過去我和葉XX本人多年深厚的私人感情,

我決定原諒葉XX的過錯行為,并請求貴院能夠對葉XX從

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以上所述均屬實,系本人真實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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