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概念: 民事訴訟:是指人民法院在當事人和全體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法審理和解決民事糾紛的活動,以及由這些活動所發生的訴訟關系。 刑事訴訟:是指審判機關(人民法院)、檢察機關(人民檢察院)和偵查機關(公安機關含國家安全機關等)在當事人以及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照法定程序解決被追訴者刑事責任問題的訴訟活動。 行政訴訟是一種訴訟程序法,是資產階級革命取得勝利并建立資產階級國家以后的產物。主要是確定訴訟參加人的法律地位和相互關系的法律規范。 二、三種不同的訴訟之間的主要區別是:(1)訴訟的目的不同。民事訴訟所要解決的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權利和義務的爭議;行政訴訟所要解決的是國家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

2、行為是否合法、正確問題;刑事訴訟所要解決的是涉嫌犯罪的人是否確實犯罪和犯什么罪以及應處何種刑罰問題。(2)提起訴訟的主體不同。民事訴訟中雙方當事人都可以提起訴訟,原告起訴后,被告可以反訴;行政訴訟只能是由行政管理的相對人提起訴訟,行政機關始終處于被告地位,不能反訴;刑事訴訟除自訴案件由自訴人提起訴訟外,均由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3)舉證責任不同。在民事訴訟中,誰主張權利誰負責舉證;在行政訴訟中,只由被告(行政機關)負舉證責任;在刑事訴訟中,公訴人負有提供被告人有罪的證據,并加以證明的責任,被告人不負舉證責任,但可以提出自己罪輕或無罪的材料為自己辯護。(4)適用的法律不同。民事訴訟主要適用民法通

3、則和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主要適用行政法律、法規和行政訴訟法;刑事訴訟主要適用刑法和刑事訴訟法。附: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的區別 第一,起訴的主體不同。民事訴訟中的起訴主體是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人或組織;刑事訴訟除自訴案件外,一律由檢察院代表國家提起公訴,被害人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訴。 第二,打訴訟中遵循的某些原則不同。如民事訴訟中有調解原則、處分原則、辯論原則;刑事訴訟中則不能調解(刑事自訴案件除外),當事人也不享有處分權。而公、檢、法三機關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的原則,則為刑事訴訟所特有。 第三,某些審判程序不同。民事訴訟中的第一審程序分為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

4、;刑事訴訟中的第一審程序分為公訴程序和自訴程序。另外,民事訴訟中有特殊程序而沒有死刑復核程序,刑事訴訟中則正好相反。 第四,執行的程序不同。民事訴訟的最后裁判是由當事人自動履行的,法院不強制執行,即使法院強制執行也不限制義務人的人身自由;而刑事訴訟中最后裁判除由法院執行外,還得由有關機關執行,它不僅可以限制或剝奪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而且可以剝奪被告人的生命權利。 二、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的區別 第一,打訴訟的前提不同。提起民事訴訟是基于一方當事人的民事實體權利受到侵害或與另一方當事人就實體權利義務關系發生爭議,而提起行政訴訟則是基于原告對行政機關針對其具體行政行為有異議。 第二,打訴訟的主體不同。

5、行政訴訟中的原被告都是恒定的民事訴訟、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三之間的主要區別,即原告只能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行政管理相對人(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而被告也只能是實施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行使行政權的組織,不能顛倒,也不能是其他人;民事訴訟中的主體無此特點。 第三,舉證責任規則不同。行政訴訟中的舉證責任一律由被告承擔,原告不負舉證責任;民事訴訟中,不論是原告還是被告,其舉證一般規則都是“誰主張,誰舉證”。 第四,在強制執行方面也有所不同。在行政訴訟中,除人民法院外,有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也可以成為執行機構(僅限于本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而民事訴訟中強制執行機構只能是人民法院。另外,行政訴訟的強制執行除對財產權外,還可以對人身自由進行,如強制拘留、強制服兵役等;而民事訴訟的執行中只能對財產權進行執行,不能涉及人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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