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勞動法是怎么規定社保的(上海的勞動法)
近期,某互聯網公司員工加班后猝死、某公司員工業績跳樓自己也跟著跳樓等各類“職場內卷至死”新聞輪番占據微博熱搜、新聞頭條。
這也是今年兩會期間熱度最高的議題之一,有委員建議對996工作制進行監管,引起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又到年初跳槽季,遇上高舉“996、007”的老板怎么辦?別忘了這份“松法牌”勞動小錦囊。
996是指早9點到晚9點,中午和傍晚休息不超過1小時,日工作10小時以上,一周作6休1的工作制度。
007呢?0點到0點,一周不休息!
年輕人,聽聽這是多大的福利!多少人想996還不得!
呵呵,恕我只聽出:違法!
我國現行法律規定的工時制度包括↓↓↓
標準工時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明確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各位,請把“844”工作制才是合法標準這句話記在心上!“844”是工時上限,不是底限!
綜合工時制
是指用人單位分別以周、月、季、年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的工作制度,但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和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一致。
不定時工時制
是指不受勞動法規定的日延長工作時間標準和月延長工作時間標準的限制,但用人單位應采用彈性工作時間等適當的工作和作息方式,確保職工休息休假權利和生產、工作任務完成。
可以!
《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第四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so,法律規定的“加班”工時上限,還沒到“996”底限。
必然是加班工資如何計算吧~
我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如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應按上述規定支付加班工資。
不同工時標準下加班工資計算標準如下圖:
因為不同的工時制度會直接影響到加班時間的認定及加班工資的計算,故勞動者在和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應著重審查雙方約定的工時制度,避免因疏于審查導致在主張加班工資時處于被動。
如用人單位未依法支付加班工資,勞動者可以選擇:
1
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投訴,主張相應的加班工資及賠償金;2
依法申請勞動仲裁;3
向人民法院起訴。仲裁或訴訟中均可要求相應的加班工資、賠償金,并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要求解除勞動合同,同時主張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后果。
由此可見加班事實存在的舉證責任應由勞動者承擔,僅在勞動者提供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時,舉證責任才發生轉移。因此,勞動者在工作過程中,對于加班事實的證據應及時保全和固定,否則可能因舉證不能而導致其主張無法得到支持。
司法實踐中,考勤記錄、工作日志、工作郵件、加班審批表、系統申報截圖等均可。
但考慮到用人單位對于上述證據的真實性未必會予以認可,所以建議勞動者在保留證據時應盡量使用公證、錄像等能夠全面反映證據真實性、完整性的方式。需要提醒的是,一般情況下,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保留考勤記錄等材料的期限為2年,也就是說,即使勞動者能夠提供證據證明用人單位存在加班事實,但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也僅負有提供2年內考勤記錄等材料的義務,對于超出的部分,勞動者仍應盡到相應的舉證責任,除非勞動者能夠證明用人單位實際保存的關于加班事實及具體加班時間的證據已經超出了2年的期限。
特別提示●●
現在許多用人單位實施加班審批制度,即勞動者在加班前需要通過特定流程進行審批,僅在用人單位審批通過后,勞動者的延時工作才被視為加班的制度。對于這一制度,雖然是用人單位用工自主權的體現,不宜一概否認,但不可回避的是,很多用人單位都借此來規避加班費的支付,對于勞動者的加班申請不予審批或拒絕向勞動者提供證據,導致勞動者主張加班工資困難重重。
如果公司存在加班審批制度,首先,勞動者要保存好按照要求提交審批材料及獲得批準的證據;其次,勞動者要保存好實際加班工作的證據;再次,如用人單位對加班申請不置可否,既不批準,也不要求勞動者按時下班,則勞動者需要盡量提供證據證明加班的必要性。
當然,勞動法律關系具有天然不對等性,用人單位多數處于強勢地位,勞動者在遇到加班、延長工時等要求時,往往缺少拒絕的勇氣和協商的能力。但“職位”誠可貴,健康價更高。勞動者在選擇職位時,應掌握工時、加班、工資福利等相關法律知識,提前了解將來的工時作息制度,以便慎重選擇。工作中遇到用人單位要求變更工作制或加班時,一定要勇于充分表達意見,維護自己的健康和權益。祝每位“打工人”都能成為“人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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