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風險代理最高收費從30%降為了18%
司法部、國家發改委和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等三部委聯合下發《關于進一步規范律師服務收費的意見》(司發通[2021]87號),就律師風險代理收費問題進行了收緊。乍一看,人們往往認為風險代理最高收費從原來的30%降為了不得超過18%,其實這種理解不準確。
本文就來說說律師風險代理那點事。
一、什么是風險代理
風險代理是指當事人與委托代理人之間的一種特殊委托訴訟代理,當事人先支付較少的代理費(半風險)或不支付代理費(全風險),案件勝訴后當事人按照確認標的額的一定比例付給代理人作為報酬。風險代理有助于調動律師的積極性,也可以幫助當事人在沒有達到訴訟目的的情況下止損或減損。
風險代理在2006年4月13日國家發改委、司法部聯合發布的《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發改價格[2006]611號)中正式被確認,是律師收費的一種合法方式。
二、風險代理的范圍限制
雖然風險代理的方式合法,但部委規章也對其適用范圍進行了嚴格限定,明確羅列了禁止適用風險代理的訴訟案件:
禁止刑事訴訟案件、行政訴訟案件、國家賠償案件、群體性訴訟案件、婚姻繼承案件,以及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撫恤金、救濟金、工傷賠償、勞動報酬的案件實行或者變相實行風險代理。
1、風險代理的范圍劃定了禁區,未列舉的案件類別可以采取風險代理的方式;
2、有特殊社會影響的案件不能適用,如國家賠償案件、群體性訴訟案件;
3、具有人身屬性的案件不能適用,如婚姻繼承案件、請求給予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撫恤金、救濟金、工傷賠償案件等;
4、事關困難群體或勞動關系的案件,如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勞動報酬案件等;
5、行政訴訟案件禁止風險代理,但行政復議案件代理不在此列,可以采取風險代理。
總體上來看,風險代理僅適用于具有財產關系的民事案件,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醫療損害賠償、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等基于人身損害的財產關系案件是否排除風險代理的適用,并沒有明確的規定,實踐中存在不同的觀點。
筆者認為,第3種情形的給付都有法定的給付義務,交通、醫療和勞務損害賠償是因侵權產生,給付義務的性質不同,也不涉及公共利益,不應參照適用,排除風險代理的適用。但是,對于律師來說,在此類案件上還是應慎用風險代理,以免帶來不必要的風險。
三、采用風險代理時的注意事項
1、必須簽訂專門的書面風險代理合同,對風險進行告知和提示。
2、不得對禁止風險代理的案件變相實施風險代理,即采取“陰陽合同”等方式規避。
3、律師事務所和律師不得濫用專業優勢地位,對律師事務所與當事人各自承擔的風險責任作出明顯不合理的約定。
4、不得限制或剝奪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律師事務所和律師不得在風險代理合同中排除或者限制當事人上訴、撒訴、調解、和解等訴訟權利,或者對當事人行使上述權利設置懲罰性賠償等不合理的條件。
5、風險代理收費僅指律師服務費,不包括代委托人支付的費用、異地辦案差旅費。
6、以向司法人員、仲裁員疏通關系等為由收取所謂的“辦案費”“顧問費”等任何其他費用,都是非法的。
四、風險代理最高收費金額的變化
《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2006)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實行風險代理收費,最高收費金額不得高于收費合同約定標的額的30%。
《關于進一步規范律師服務收費的意見》(2021)規定,律師事務所在風險代理各個環節收取的律師服務費合計最高金額應當符合下列規定:標的額不足人民幣100萬元的部分,不得超過標的額的18%;標的額在人民幣100萬元以上不足500萬元的部分,不得超過標的額的15%;標的額在人民幣500萬元以上不足1000萬元的部分,不得超過標的額的12%;標的額在人民幣1000萬元以上不足5000萬元的部分,不得超過標的額的9%;標的額在人民幣5000萬元以上的部分,不得超過標的額的6%。
兩種不同的限額,最大的不同體現在計算方式上:
1.原來的30%限額,一刀切的以標的額為基數。
2.按照新規,風險代理的律師服務費收取類似于個人所得稅的繳納,施行超額累進制。
當標的額不足100萬元時,最高不得超過標的額的18%,即最高不得超過18萬元。超過部分的收費分段計算,累加即可。綜合來看,其實際的限額可能遠遠低于18%。
比如,一個標的額1億的民事訴訟案件,風險代理的律師費最高可達:100萬×18%﹢(500萬-100萬)×15%+(1000萬-500萬)×12%+(5000萬-1000萬)×9%+(1億-5000萬)×6%=798萬,實際收費比例為7.98%。
當標的額達到100億時,風險代理的律師費最高可達:100萬×18%﹢(500萬-100萬)×15%+(1000萬-500萬)×12%+(5000萬-1000萬)×9%+(100億-5000萬)×6%=萬,實際收費比例約為6%。
當標的額無限放大時,實際可能的風險代理收費上限無限接近6%。
故:風險代理的收費上限實際是一個區間,即6%~18%,隨著標的額的變化而浮動,不能簡單、籠統地理解為最高是18%,18%不具有普遍適用的意義。
所以,現在三部委將風險代理的收費上限大幅控制和壓縮,遠遠低于了原來30%的上限限制,勢必會影響律師事務所和律師采取風險代理的積極性。
五、律師收費的新變化
以前,律師服務費實行政府指導價與市場調節價相結合的方式運行。
2019年5月5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布《關于進一步清理規范政府定價經營服務性收費的通知》(發改價格〔2019〕798號)文件,明確將律師服務等收費全部納入市場調節價,不再屬于應當由政府定價的經營服務性收費項目。
2021年12月26日,三部委頒發的《關于進一步規范律師服務收費的意見》也指出,律師服務收費項目、收費方式、收費標準等原則上由律師事務所制定。律師事務所制定的律師服務費標準,應當每年向所在設區的市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律師協會備案,備案后一年內原則上不得變更。
可以說,律師服務費的收費已經放開,完全由各律師事務所自行確定,律師的社會信譽和工作水平的差異將得到真實地反映,是各律師事務所之間的比拼,是律師之間的比拼。律師服務費完全由市場進行調節,更能激發律師事務所和律師提升服務能力和水平,也更有利于當事人。
在取消政府指導價的大背景下,律師和當事人在簽訂委托代理合同時,收費的約定將更加多元化,風險代理將不再是最優或利益最大化的選擇。
風險代理,不再是香餑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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