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犯罪案例及分析(犯罪案例及分析簡短)
【基本案情】2023年6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雷某與被告人叱某因經濟拮據,商議找有駕照的人幫助租賃車輛并抵押出去騙取錢財。6月下旬,被告人寇某與被告人雷某閑聊如何掙錢,雷某將之前與叱某議過的“租車抵押換錢”告訴寇某,三人遂共同預謀、實施租車抵押騙取錢財。被告人叱某聯系其姐夫夏某,將被告人寇某的老款帕薩特轎車抵押給夏某得到5000元作為“啟動資金”,被告人雷某聯系經營租車行的孟某,以寇某的駕證從被害人孟某處租賃一輛價值5萬余元的小轎車。被告人雷某又聯系制作假證人員,用寇某的名義制作假的機動車登記證及行駛證。被告人雷某再聯系收車人李某,由被告人寇某持假證冒充車主,與李某簽訂買賣協議,以3萬元價格將該車賣給李某(實得2.7萬元)。雷某分得7000元,叱某分得7400元,寇某分得7600元,5000元用于歸還之前借夏某的“啟動資金”。案發后,被騙車輛已追回并返還被害人孟某,三被告人將犯罪所得2.7萬元已退還買主李某。
【審理結果】法院認為,被告人雷某、叱某、寇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均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成立,應予懲處。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均起了主要作用,均屬主犯。被告人叱某在刑罰執行完畢后五年內又故意實施犯罪,屬于累犯,應依法從重處罰。被告人雷某、叱某此次犯罪后主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均屬自首,可依法從輕處罰。鑒于三被告人認罪態度較好,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積極退賠取得諒解,故可對其依法酌情從輕、從寬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七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一、被告人雷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8000元;二、被告人叱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并處罰金8000元;三、被告人寇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10000元。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徙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十五條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條第一款 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第二十六條第四款 對于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第六十五條第一款 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六十七條 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七十二條 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聲明:本站所有文章資源內容,如無特殊說明或標注,均為采集網絡資源。如若本站內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權益,可聯系本站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