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檢察院更改批捕罪名規定是怎樣的?

檢察院更改批捕罪名規定是檢察院可以變更罪名。

在我國刑事訴訟中,《刑事訴訟法》明確對司法機關變更罪名予以肯定,且沒有設定程序規制。

實踐中,司法機關罪名變更包括審查起訴階段檢察機關對偵查機關移送審查起訴中擬定罪名的變更,也包括在審判階段人民法院對公訴機關或者自訴人指控罪名的變更。

審查起訴階段的更改: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必須查明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這一條款支持了檢察院變更罪名。

審判階段的更改: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241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起訴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與審理認定的罪名不一致的,應當按照審理認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決”。由此可見,人民法院享有變更指控罪名的權力。

二、人民檢察院的職能有哪些?

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專門法律監督機關,是國家的唯一公訴機關,也是行使偵查權的國家機關之一,代表國家行使公訴案件的控訴權。在刑事訴訟中,人民檢察院依法行使監督權、公訴權和偵查權,具體為:

(1)依法對其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立案偵查,并有權適用強制措施;

(2)凡是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除人民法院直接決定逮捕的案件以外,一律由檢查機關批準或決定;

(3)對認為需要補充偵查的案件有權決定補充偵查;

(4)凡需要提起公訴的案件均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5)對公安機關的立案、偵查活動以及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進行監督;

(6)對各種生效的刑事判決和裁定的執行情況和監獄等執行機關的活動進行監督,以及對人民法院減刑、假釋的裁定是否正確實行監督。

人民檢察院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軍事檢察院等專門人民檢察院構成。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包括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分院;縣、縣級市和市轄區人民檢察院。

在當代的社會,檢察機關是有權利做出某些事項的,比如說更改批準逮捕的罪名等,這是屬于檢察院行使自己職權的一種具體的表現形式,這是根據《刑事訴訟法》所作出的規定,也就意味著這種變更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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