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行政訴訟法》和《行政復議法》的規定,判斷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基本標準是:①主體符合法定職權范圍;②行為事實證據確鑿;③使用法律、法規正確;④符合法定程序;⑤不濫用職權;⑥無明顯不當。以上每一項都是具體行政行為合法的必要條件

主體符合法定職權范圍

行政機關是否享有作出行政行為的權限,是否超越法定的職責權限,以及是否享有事務管轄權、級別管轄權和地域管轄權,上述任何一方面違法都構成無權限或者超越職權。

行為事實證據確鑿

缺乏必要證據和主要證據不足都構成行政行為違法。

使用法律、法規正確

適用法律、法規錯誤,構成行政行為違法。適用法律、法規錯誤,是指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時錯誤的適用了法律、法規或者是法律、法規的條款。

符合法定程序

行政機關不得違反法定程序。行政機關遺漏程序步驟、顛倒順序、超越時限以及違反法定行為方式的,所作出的行政行為即違法。

不濫用職權

濫用職權的主要表現有:①不正當的考慮;②故意遲延和不作為;③不一致的解釋和反復無常。

無明顯不當

明顯不當是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合理,特別是行政機關行使行政裁量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明顯逾越了合理性和限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