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詐騙取保候?qū)復隋X嗎?
贓款一般是和贓物一起被要求“退”的,不過目前刑事案件中主要會要求退贓款。所謂贓款贓物,是犯罪分子直接或間接通過非法手段獲取的任何財產(chǎn)和經(jīng)濟利益,贓款主要包括現(xiàn)金或無記名有價證券,贓物主要包括非法手段獲得的物資或其他有價證券。
從概念上可以看,贓款是犯罪行為的產(chǎn)物,如果一個人沒有犯罪行為或者并未獲得惡意取得他人犯罪所得的贓款,自然不存在可以退的贓款。
因此,無論是退贓款還是退贓物,都是以贓款和贓物存在為前提的。
如果一個人并沒有實施違法犯罪或者雖然實施了違法犯罪,但是并無贓款、贓物可退,那么就沒辦法也不能按照公安要求去退“贓”。
具體而言,公安機關只是在偵查過程中收集、固定證據(jù),所收回來的款項只能采取凍結(jié)的措施,并作為證明案件中與違法犯罪活動相關的證據(jù)加以保存,并最終會連同其他證據(jù)材料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這說明,公安機關所謂的追贓實質(zhì)上是為搜集、固定證據(jù),是為偵查活動服務的,既然只是作為證據(jù)使用,這說明凍結(jié)的款物最終是否屬于贓款,是否應予沒收都需要人民法院來審判認定,在法院判決之前,所謂的贓款都只是“疑贓”。
公安機關在對涉案人員刑事拘留后,在30天期滿后如果想要繼續(xù)關押就需要提請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而人民檢察院再批準逮捕時是可以考慮是否存在退贓這個情節(jié)來決定是否做出批捕決定。
因為按照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逮捕社會危險性條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試行)》的規(guī)定,社會危險性有無的評價主要是看有無再犯、毀滅證據(jù)、報復證人等要素,也并不包含“退贓”的情形,因此也無法通過“退贓”推出對涉案人員取保“不致于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結(jié)論。
退贓的金額一般不由公安機關來進行決定,而是由法院最終的判決來進行決定。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證據(jù)和金額已經(jīng)搜集清楚的話,那么法院會根據(jù)受害人的受害金額的比例來進行退贓,有時候可能不會全額退贓,因為公安機關搜集到的贓款不一定完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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