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規定什么不構成盜竊罪?
一、根據規定什么不構成盜竊罪?
如果盜竊行為沒有同時滿足盜竊罪的主觀、主體、客觀、客體要件,那么盜竊行為就不會構成盜竊罪。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侵犯的對象,是國家、集體或個人的財物,一般是指動產而言,但不動產上之附著物,可與不動產分離的,例如,田地上的農作物,山上的樹木、建筑物上之門窗等,也可以成為本罪的對象。另外,能源如電力、煤氣也可成為本罪的對象。
盜竊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所有權包括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等權能。這里的所有權一般指合法的所有權,但有時也有例外情況。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具有秘密竊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或者多次秘密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為。
3、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16周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能構成。對主體的修改是對本罪修改的重要內容。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二、盜竊可以判職務侵占嗎?
1、盜竊不一定可以判職務侵占。
具體是否可以被認定為職務侵占,與盜竊行為人的身份、被盜竊的是否是單位的財產等有關。盜竊行為和職務侵占行為是不一樣的,盜竊單位財物的應該按盜竊罪追究刑事責任,所以盜竊單位財物不能認定為職務侵占。
2、盜竊罪與職務侵占罪的區別
(1)盜竊罪是一般主體,職務侵占罪的主體必須是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人員,即特殊主體;
(2)盜竊不是利用職務便利,職務侵占罪必須是利用經手、管理財物的職務上的便利而不是工作上的便利;
(3)盜竊罪非法占有的對象可以是任何公私財物,而職務侵占罪侵占的對象只限于本單位的財物并且是本人經手、管理的財物。
三、盜竊罪與職務侵占罪哪個更嚴重?
1、盜竊罪與職務侵占罪一般來說盜竊罪更嚴重些。
犯罪嫌疑人的任職單位公司希望能夠定為更重的盜竊罪而不是較輕的職務侵占罪,單位公司往往會隱匿對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證據(實際是職務侵占罪,因缺少證據定盜竊罪),為將盜竊罪辯護成事實的職務侵占罪獲得減輕從輕的處罰判罰,需要專業刑事辯護律師強有力的辯護,對于一切能夠證明罪輕的證據,都要不斷地申請法院去調取,才能最終為我們當事人爭取到良好的辯護效果。
2、確保確保“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的實質內涵在司法實踐中得以實現的方法:
可以通過對“行為人從事的事務與控制、支配本單位財物的地位”和“利用控制、支配本單位財物的地位與非法將本單位財物占為己有之間”兩個因果關系的判定構建“利用控制、支配本單位財物”的識別規則,即一旦判定兩個因果關系成立,即可確認屬于職務侵占罪中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
并非只要實施了盜竊行為,就一定會構成盜竊罪。通常來說,只要不是多次盜竊、也沒有入室盜竊,那么只有是盜竊數額達到一定的標準之后,才有可能會被認定為犯了盜竊罪。對 什么不構成盜竊罪存在其他相關疑問的,可通過點擊下方“立即咨詢”按鈕,我們會匹配專業律師為您解答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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