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是要承擔賠償受害人醫療費(診療費、醫藥費、住院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營養費、交通費、住宿費(需要記錄并有憑證)等費用的責任。

具體的標準如下:

至于數額,要參照當地的平均收入水平確定,如果是農村戶口,就按農村平均收入,如果是城鎮戶口,就按城市居民人均收入來算。

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

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

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

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

但六八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

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

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

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

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

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

但六八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

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七條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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