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緩,是指對應當判處死刑,但又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犯罪分子,在判處死刑的同時宣告緩刑2年執行。

無期徒刑是介于有期徒刑和死刑之間的一種嚴厲的刑罰。無期徒刑是剝奪犯罪分子終身自由,并強迫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

一、無期徒刑與死緩有什么區別

無期徒刑是介于有期徒刑和死刑之間的一種嚴厲的刑罰。無期徒刑是剝奪犯罪分子終身自由,并強制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從刑種分類來說,死緩仍屬于生命刑,是我國特有的死刑執行制度,我國刑法規定,對于應該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的同時宣告緩期2年執行。而無期徒刑屬于自由刑,無期徒刑介于有期徒刑和死刑之間,是僅次于死刑的一種嚴厲的懲罰方法。無期徒刑與死緩的區別主要有:

1、在刑罰的變更上

(1)對于被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的有以下三種處理方法: 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地,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執行死刑。

(2)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認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立功表現的,可獲得減刑,由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在司法實踐中,一般也以實際服刑兩年為考驗期。這里需要注意的是“可以”減為有期徒刑,而死緩兩年考驗期滿,如無故意犯罪,則是必須減刑。無期徒刑什么意思。

2、在考驗期限的計算上

死緩兩年考驗期從生效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一般是終審判決書的日期起滿兩年;無期徒刑的“考驗期”(實際上在法條定義上是沒有所謂無期徒刑的考驗期的,但司法實踐中往往應用較多)一般是從入監之日起計算。

無期徒刑是剝奪犯罪分子終身自由,強制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監獄或者只適用于罪大惡極的犯罪分子,死緩判決后兩年內無再犯罪的,不再執行死刑,一般轉為無期。

二、被判死緩有哪些后果?

關于死緩的法律后果或者適用結局問題,有三種可能:一是執行死刑,二是減為無期徒刑,三是減為有期徒刑,三種后果各自必須具備的相應條件是:

1、執行死刑的條件是在2年執行期間故意犯罪,查證屬實,并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注意:這里要求是故意犯罪而非一般的犯新罪,也就是說雖然在2年期間又犯了新罪,但屬于過失犯罪的,仍不能立即執行死刑。

2、為無期徒刑的條件是2年期內只要是沒有故意犯罪,即使有一般的違法行為甚至是過失犯罪行為(非故意犯罪的),也應當減為無期徒刑。

三、死緩被執行死刑的情形主要是什么?

1、犯罪分子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地,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執行死刑。所謂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是指如果故意犯罪的,應當由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由服刑地的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審判,并作出有罪判決書。在認定構成故意犯罪的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級人民法院依法核準,執行死刑。

2、犯罪分子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2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所謂故意犯罪,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如故意殺人罪、搶劫罪。

3、犯罪分子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的,2年期滿以后,減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謂重大立功表現,是指阻止他人進行嚴重犯罪活動的;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有重大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法律依據】

《刑法》第四十八條,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