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竊一般判多少年徒刑呢(偷竊要判刑多少年)
根據兩高一部最新發布的《關于辦理盜竊油氣、破壞油氣設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對盜竊油氣行為犯罪未遂的追訴標準做出了最新規定:
著手實施盜竊油氣行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盜竊罪(未遂)追究刑事責任:
(1)以數額巨大的油氣為盜竊目標的;
(2)已將油氣裝入包裝物或者運輸工具,達到“數額較大”標準三倍以上的;
(3)攜帶盜油卡子、手搖鉆、電鉆、電焊槍等切割、打孔、撬砸、拆卸工具的;
(4)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盜竊定罪量刑(立案)全標準
刑法條文:
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罪】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二百六十五條 【盜竊罪】以牟利為目的,盜接他人通信線路、復制他人電信碼號或者明知是盜接、復制的電信設備、設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一百九十六條 【盜竊罪】盜竊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一十條 【盜竊罪】盜竊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五十三條 【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罪;盜竊罪】郵政工作人員私自開拆或者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竊取財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一般標準:
兩高《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并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
地方標準:
特殊標準:
兩高《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兩高《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盜竊公私財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數額較大”的標準可以按照百分之五十確定:
(1)曾因盜竊受過刑事處罰的;
(2)一年內曾因盜竊受過行政處罰的;
(3)組織、控制未成年人盜竊的;
(4)自然災害、事故災害、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在事件發生地盜竊的;
(5)盜竊殘疾人、孤寡老人、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6)在醫院盜竊病人或者其親友財物的;
(7)盜竊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
(8)因盜竊造成嚴重后果的。
盜竊公私財物,具有本解釋第二條(3)至(8)項規定情形之一,或者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數額達到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百分之五十的,可以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或者“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其他標準:
盜竊文物兩高《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盜竊違禁品兩高《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盜竊國有館藏一般文物、三級文物、二級以上文物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盜竊多件不同等級國有館藏文物的,三件同級文物可以視為一件高一級文物。
《全國部分法院審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關于毒品案件的罪名確定和數量認定問題中規定:盜竊毒品等違禁品,應當按照盜竊罪處理的,根據情節輕重量刑。
盜竊發票盜竊、搶奪、搶劫毒品的,應當分別以盜竊罪、搶奪罪或者搶劫罪定罪,但不計犯罪數額,根據情節輕重予以定罪量刑。
根據最高法關于適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的若干問題的解釋:
根據湖北省高院《關于常見犯罪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盜竊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25份以上,或者其他發票50份以上的,可視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
盜竊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250份以上,或者其他發票500份以上的,可視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巨大”。
盜竊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數量達到2500份以上的,可視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
未遂追訴標準:
兩高《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兩高一部《關于辦理盜竊油氣、破壞油氣設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盜竊未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以數額巨大的財物為盜竊目標的;
(2)以珍貴文物為盜竊目標的;
(3)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盜竊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別達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處罰;達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盜竊罪既遂處罰。
著手實施盜竊油氣行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盜竊罪(未遂)追究刑事責任:
(1)以數額巨大的油氣為盜竊目標的;
(2)已將油氣裝入包裝物或者運輸工具,達到“數額較大”標準三倍以上的;
(3)攜帶盜油卡子、手搖鉆、電鉆、電焊槍等切割、打孔、撬砸、拆卸工具的;
(4)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罰金標準:
兩高《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因犯盜竊罪,依法判處罰金刑的,應當在一千元以上盜竊數額的二倍以下判處罰金;沒有盜竊數額或者盜竊數額無法計算的,應當在一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判處罰金。
免刑標準:
兩高《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兩高《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行為人認罪、悔罪,退贓、退賠,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節輕微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必要時,由有關部門予以行政處罰:
(1)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
(2)沒有參與分贓或者獲贓較少且不是主犯的;
(3)被害人諒解的;
(4)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
最高法《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偷拿家庭成員或者近親屬的財物,獲得諒解的,一般可不認為是犯罪;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酌情從寬。
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實施盜竊行為未超過三次,盜竊數額雖已達到“數額較大”標準,但案發后能如實供述全部盜竊事實并積極退贓,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
(1)系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
(2)在共同盜竊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或者被脅迫;
(3)具有其他輕微情節的。
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盜竊未遂或者中止的,可不認為是犯罪。
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盜竊自己家庭或者近親屬財物,或者盜竊其他親屬財物但其他親屬要求不予追究的,可不按犯罪處理。
數額認定和計算:
兩高《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兩高《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盜竊的數額,按照下列方法認定:
(1)被盜財物有有效價格證明的,根據有效價格證明認定;無有效價格證明,或者根據價格證明認定盜竊數額明顯不合理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委托估價機構估價;
(2)盜竊外幣的,按照盜竊時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或者中國人民銀行授權機構公布的人民幣對該貨幣的中間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或者中國人民銀行授權機構未公布匯率中間價的外幣,按照盜竊時境內銀行人民幣對該貨幣的中間價折算成人民幣,或者該貨幣在境內銀行、國際外匯市場對美元匯率,與人民幣對美元匯率中間價進行套算;
(3)盜竊電力、燃氣、自來水等財物,盜竊數量能夠查實的,按照查實的數量計算盜竊數額;盜竊數量無法查實的,以盜竊前六個月月均正常用量減去盜竊后計量儀表顯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盜竊數額;盜竊前正常使用不足六個月的,按照正常使用期間的月均用量減去盜竊后計量儀表顯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盜竊數額;
(4)明知是盜接他人通信線路、復制他人電信碼號的電信設備、設施而使用的,按照合法用戶為其支付的費用認定盜竊數額;無法直接確認的,以合法用戶的電信設備、設施被盜接、復制后的月繳費額減去被盜接、復制前六個月的月均電話費推算盜竊數額;合法用戶使用電信設備、設施不足六個月的,按照實際使用的月均電話費推算盜竊數額;
(5)盜接他人通信線路、復制他人電信碼號出售的,按照銷贓數額認定盜竊數額。
盜竊行為給失主造成的損失大于盜竊數額的,損失數額可以作為量刑情節考慮。
根據兩高《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盜竊有價支付憑證、有價證券、有價票證的,按照下列方法認定盜竊數額:
(1)盜竊不記名、不掛失的有價支付憑證、有價證券、有價票證的,應當按票面數額和盜竊時應得的孳息、獎金或者獎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計算盜竊數額;
(2)盜竊記名的有價支付憑證、有價證券、有價票證,已經兌現的,按照兌現部分的財物價值計算盜竊數額;沒有兌現,但失主無法通過掛失、補領、補辦手續等方式避免損失的,按照給失主造成的實際損失計算盜竊數額。
兩高《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盜竊民間收藏的文物的,有有效價格證明的,根據有效價格證明認定;無有效價格證明,或者根據價格證明認定盜竊數額明顯不合理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委托估價機構估價。
兩高《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在跨地區運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盜竊地點無法查證的,盜竊數額是否達到“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應當根據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確定的有關數額標準認定。
兩高《關于辦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為盜竊其他財物,偷開機動車作為犯罪工具使用后非法占有車輛,或者將車輛遺棄導致丟失的,被盜車輛的價值計入盜竊數額。
盜竊文物,無法確定文物等級,或者按照文物等級定罪量刑明顯過輕或者過重的,按照盜竊的文物價值定罪量刑。
【注】盜竊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盜竊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盜竊尸體、尸骨、骨灰;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盜掘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盜竊國有檔案;盜竊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盜竊武裝部隊專用標志;盜竊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盜竊槍支、彈藥、爆炸物的,分別按照刑法其他相應條款進行定罪處罰,不適用上述標準。
【主要司法依據】
【1】兩高《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3〕8號)
【2】兩高一部《關于辦理盜竊油氣、破壞油氣設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法發〔2023〕18號)
【3】兩高《關于辦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3〕23號)
【4】最高法《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6〕1號]
【5】全國部分法院審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法〔2008〕324號)
【6】最高法《關于適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的若干問題的解釋》(1996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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