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轄權異議上訴規定最新(管轄權異議上訴規定第幾條)
移送的案件不可以提起管轄權異議,只有之前沒有移送過,并且沒有被移交過的民事案件,案件被告提出的管轄權異議請求,才有可能會被法院受理。并且根據規定,任何的民事糾紛案件,只能被移交一次,在移交之前還需要先告訴案件的原告。
一、移送的案件能否提起管轄權異議?
移送的案件不可以提起管轄權異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p>
根據該規定,管轄權異議必須由當事人提出,一般由被告提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第三人無權提出管轄權異議。管轄權異議只能針對一審案件提出,且必須在提交答辯狀的法定期間提出。對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申請,經審查,如果認為異議成立,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理。如果異議不成立,裁定駁回異議。當事人可就上述裁定提出上訴。
二、管轄權異議裁定期限是多久?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應當認真進行審查,并在15日內作出異議是否成立的書面裁定。當事人對此裁定不服提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書面裁定。
不服管轄權異議裁定的,當事人應在10天內提出上訴。
《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三、管轄權異議什么時候提出?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p>
根據上述規定,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必須是本案的被告;
(2)必須在法定的答辯期間內(被告自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5日內)提出。逾期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審議。
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符合上述兩個條件的,法院應當進行審查。對當事人的異議未經審查,或者審查后尚未作出決定的,不得進入對該案的實體審理。經過審查,當事人對管轄權的異議成立的,受訴法院應當作出書面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駁回。裁定書應當送達雙方當事人。當事人對受訴法院的裁定不服的,在十日內有權向上一級法院提出上訴。在二審法院確定該案的管轄權以后,就應當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參加訴訟。
案件是可以進行移送的,并且在被法院自動移送之后,被告對民事糾紛案件的管轄權依舊存在異議,此時可以向法院提出書面的管轄權的異議請求。但是根據規定也可以知道,此類已經被移交的案件,若是被告沒有足夠的理由,此時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可能并不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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