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實生活中,大家會經常接觸到各種類型的合同,我們在評價合同效力時,經常會說這個合同有效或者無效,但實際上,合同不只有無效或者無效,它有眾多的分類。

一、合同效力分類

我國民法體系中,并未直接規定合同效力分為幾類,他散見于民法總則、合同法中,經過整理以及民法學規范,合同效力大致可以分為以下幾類:

(一)合同有效

民法總則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據此,只要是符合以上條件的,均屬于有效合同。而不符合上述條件的,會根據禁止條件不同,而產生不同的效力,本文將在下文中予以解釋。

(二)合同無效

合同無效分為絕對無效、可撤銷合同、效力待定合同。

1、絕對無效合同

絕對無效合同是指在合同簽訂時,因違反法律規定,直接無效的合同。根據我國合同法第5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以上五條中,比較有爭議的是什么是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一般認為在法律條文中凡帶有“必須”“禁止”的均為強制性規定,他一般涉及金融安全、市場秩序、國家宏觀政策等。所以此類合同,實踐中一般很少見。

2、可撤銷合同

可撤銷合同的法律條文主要是指合同法中第五十四條的規定,(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以上合同條文比較好理解,如果對方在訂立合同之前說的、做的讓你產生重大誤解,你可以請求撤銷雙方之間簽訂的合同。

3、效力待定合同

所謂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訂立的當事人不具有訂立合同的能力,比如未成年人訂立的合同,在其它具有訂立合同的當事人追認后,才有效。不追認的話,則無效,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效力待定合同主要是存在于未成年人訂立的合同、無權代理人訂立的合同、無處分權人訂立的合同。

(三)未生效合同

所謂未生效合同,主要是指需要經過審批生效的合同,未經審批的,不生效。此類合同不屬于無效合同,他只是欠缺合同的有效要件,自始不發生法律效力。

二、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者被撤銷的法律后果

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者被撤銷后,根據《合同法》第58條的規定,應當返還財產,如果財產有損害的,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合同不成立的,也應當適用無效或被撤銷的規定,發生財產返還和損害賠償。

需要注意的是,在進行財產返還和損害賠償時,基于雙方合同無效,不能使不誠信當事人獲利,因此,當事人在承擔責任時不應當超過合同履行利益。要考慮雙方當事人在合同被確認無效中的過錯來承擔相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