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的提出】

某門診部被處罰后,提起行政訴訟,法院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當事人拒絕履行判決。那么,行政機關如何申請強制執行?是參照“非訴行政執行程序”(對在法定期間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的,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程序),還是按照司法執行程序?

【分析探討】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認為不能完全按照司法執行程序,因為司法執行程序執行的是法院的生效裁判本身,而對于大多數行政機關勝訴的案件(比如上述的判決駁回訴訟請求)來說,判決書本身在司法執行領域沒有可執行內容,可執行的內容是被法院判決所認可的合法的行政決定(比如罰款的行政處罰)。因此,程序應參照“非訴行政執行程序”,而非司法執行程序。需注意的是:參照“非訴行政執行程序”,但無需“催告”,“催告”是行政程序正當性的體現,而經過行政判決后,無需再走行政程序。

對于向哪個法院申請、申請期限等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152條、第153條、第154條作出解釋:

一、向誰申請?第一審人民法院;由誰執行?原則上由第一審法院執行,特殊情況二審法院執行。

二、申請的期限:從法律文書規定的履行期間最后一日起計算,二年;適用中止、中斷的規定。(“非訴行政執行程序”:自被執行人的法定起訴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

三、判決書等必須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生效的判決和裁定通常指已經超過法定上訴、抗訴期限而沒有上訴,抗訴的判決和裁定,以及終審作出的判決和裁定等。比如一審判決上訴期限為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

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

第152條第1款規定,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決書、行政裁定書、行政賠償判決書和行政調解書,負有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153條第1款,申請執行的期限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規定。第2款,申請執行的期限從法律文書規定的履行期間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中沒有規定履行期限的,從該法律文書送達當事人之日起計算。

第154條第1款,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決書、行政裁定書、行政賠償判決書和行政調解書,由第一審人民法院執行。第2款,第一審人民法院認為情況特殊,需要由第二審人民法院執行的,可以報請第二審人民法院執行;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決定由其執行,也可以決定由第一審人民法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