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職業道德規范的內容(律師職業道德規范的內容有哪些)
我是個律師,一個執業二十幾年的職業律師,在從事律師職業的過程中,有許多的感悟,尤其在每每聽說有律師觸犯刑律被判刑時更是感慨萬千。律師這個職業很不容易,在現在法制社會深入發展的環境下,更是一個頗具挑戰性的職業。每當我接受當事人的委托時,都會以考試的心態對待每單業務、每個案子。除了法律知識和職業經驗以外,還需要面對復雜的人與事的環境。每個當事人的要求和想法都不太同,每件事情都不太同,也可能每單業務和每個案子所處的綜合環境均不同,尤其是律師法律服務這個領域涉及到各種不同的人,這需要每個律師把握好一個”度”。
作為一個職業律師,作為一個法律人,來談律師的職業操守,想來有點不是太合適。但最近朋友和同事們經常談起這件事,我也就有感而發,書寫此文。
首先,律師要有民族國家法制精神。律師要熱愛祖國,熱愛民族,熱愛生活,要具有國家法制精神,尊重和維護國家良好的法制環境,努力為國家法制社會的建設工作。
第二,律師要有正義感,具有正義的價值觀。這種正義感、正義的價值觀,應該是來自對社會的一種責任,是一種高尚的精神。法律是國家制度、社會制度的頂層表現,是社會治理、國家治理的基礎。律師作為一個法律工作者,本身就是一種高尚的職業。促進國家、社會穩定發展,促進人們生活安全有序,是律師的一個職責,履行這種職責,需要具有正義感。這種正義感要來自內心深處,同時表現出來又能夠擔當。作為律師一方面能很好的促進現行法律的實施,另一方面又能夠為完善國家法律制度做出貢獻。
第三,律師要有獨立性。一名優秀的律師不可以人云亦云,不論是在理論上還是在現實的職業環境中,都應當具有獨立性。正如上文說闡述的,作為一名律師一方面能很好的促進現行法律的實施,另一方面又能夠具有獨立性,為完善國家法律制度做出貢獻,對法律和社會行為有自己的見解,能夠促進人們改變一些不良不當的做法和習慣。
第四,律師要有原則性。作為一名律師要尊重法律,遵守法律,遇到越權包辦等侵害國家、社會和當事人的行為時,也應當可以努力的指出來。有時候不能夠完全被物質等社會不良現象所困惑,更不能夠失去原則。現在有些律師,在辦案的過程中可能會遇到很多的問題,有時候可能想爭取到當事人的更多理解、支持、甚至是財富,而忽略了原則,做了不該的事情,做了違反規定的事情。比如律師到看守所去會見當事人,把手機短信給嫌疑人看或擅自遞紙條或打電話給犯罪嫌疑人或給犯罪嫌疑人遞東西等,都是違反規定和律師執業紀律的。更甚者,還有與犯罪嫌疑人串供,教唆犯罪嫌疑人或證人做偽證的。”李莊案”的問題就在于教唆作偽證。這些不但要引以為戒,而是必須”拒之于門外”,要有這樣的原則性。
第五,律師要具有專業性。律師本身是法律服務工作者,是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應當精通法律,要不然不能夠為當事人提供良好的法律服務,而造成當事人的損失。
第六,律師應當具有職業性。律師是國家法制體系的一部分。以前常說”公檢法司”。”司”過去常指”律師”。從這里可以看出,律師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是在同一個層次上的。現在的法律職業資格考試,也是將法官、檢察官和律師的職業資格考試放在一起的。作為國家法制建設中重要的一環,作為一個職業群體,就應當有其自有的職業要求,遵守七職業道德。
第七,律師應當具有服務性。律師是法律服務工作者,律師行業是個服務性行業,這決定了其服務性。所謂”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是對律師的基本要求,也是律師的職業要求。作為一名律師,應該要有”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基本的職業道德底線,不能做侵害當事人利益的事情,不能具有侵害當事人利益的行為。事實上,法律上也是這樣要求的。在現實的要求下,律師除了掌握,做好法律業務外,為當事人做好服務工作,讓當事人感到溫暖和滿意,也是對律師的要求。
附: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規范(2001年11月26日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維護律師的職業聲譽,全面提高律師隊伍的道德水準,規范律師的執業行為,保障律師切實履行對社會和公眾所承擔的使命和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律師在執業活動中應當遵守本規范。 第三條律師執業應當接受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二章律師職業道德基本準則 第四條律師應當忠于憲法和法律,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嚴格依法執業。 律師應當忠于職守,堅持原則,維護國家法律與社會正義。 第五條律師應當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盡職盡責地維護委托人的合法利益。 第六條律師應當敬業勤業,努力鉆研業務,掌握執業所應具備的法律知識和服務技能,不斷提高執業水平。 第七條律師應當珍視和維護律師職業聲譽,模范遵守社會公德,注重陶冶品行和職業道德修養。 第八條律師應當嚴守國家機密,保守委托人的商業秘密及委托人的隱私。 第九條律師應當尊重同行,同業互助,公平競爭,共同提高執業水平。 第十條律師應當自覺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為受援人提供法律幫助。 第十一條律師應當遵守律師協會章程,切實履行會員義務。 第十二條律師應當積極參加社會公益活動。 第三章律師在執業機構中的紀律 第十三條律師事務所是律師的執業機構,律師的執業活動必須接受律師事務所的監督和管理。 第十四條律師不得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律師事務所執業。 同時在一個律師事務所和一個法律服務所執業的視同在兩個律師事務所執業。 第十五條律師不得以個人名義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收取費用。 第十六條律師不得違反律師事務所收費制度和財務紀律,挪用、私分、侵占業務收費。 第十七條律師因執業過錯給律師事務所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第四章律師在訴訟、仲裁活動中的紀律 第十八條律師應當遵守法庭和仲裁庭紀律,尊重法官、仲裁員,按時提交法律文件、按時出庭。 第十九條律師出庭時按規定著裝,舉止文明禮貌,不得使用侮辱、謾罵或誹謗性語言。 第二十條律師不得以影響案件的審理和裁決為目的,與本案審判人員、檢察人員、仲裁員在非辦公場所接觸,不得向上述人員饋贈錢物,也不得以許諾、回報或提供其他便利等方式與承辦案件的執法人員進行交易。 第二十一條律師不得向委托人宣傳自己與有管轄權的執法人員及有關人員有親朋關系,不能利用這種關系招攬業務。 第二十二條律師應依法取證,不得偽造證據,不得慫恿委托人偽造證據、提供虛假證詞,不得暗示、誘導、威脅他人提供虛假證據。 第二十三條律師不得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親屬或者其他人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借職務之便違反規定為被告人傳遞信件、錢物或與案情有關的信息。 第五章律師與委托人、對方當事人的紀律 第二十四條律師應當充分運用自己的專業知識和技能,盡心盡職地根據法律的規定完成委托事項,最大限度地維護委托人的合法利益。 第二十五條律師不應接受自己不能辦理的法律事務。 第二十六條律師應當遵循誠實守信的原則,客觀地告知委托人所委托事項可能出現的法律風險,不得故意對可能出現的風險做不恰當的表述或做虛假承諾。 第二十七條為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律師有權根據法律的要求和道德的標準,選擇完成或實現委托目的的方法。 對委托人擬委托的事項或者要求屬于法律或律師執業規范所禁止的,律師應告知委托人,并提出修改建議或予以拒絕。 第二十八條律師不得在同一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擔任代理人。 同一律師事務所不得代理訴訟案件的雙方當事人,偏遠地區只有一律師事務所的除外。 第二十九條律師應當合理開支辦案費用,注意節約。第三十條律師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期限、時效以及與委托人約定的時間,及時辦理委托的事務。 第三十一條律師應及時告知委托人有關代理工作的情況,對委托人了解委托事項情況的正當要求,應當盡快給予答復。 第三十二條律師應當在委托授權范圍內從事代理活動,如需特別授權,應當事先取得委托人的書面確認。 律師不得超越委托人委托的代理權限,不得利用委托關系從事與委托代理的法律事務無關的活動。 第三十三條律師接受委托后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為委托人代理。 第三十四條律師接受委托后未經委托人同意,不得擅自轉委托他人代理。 第三十五條律師應當謹慎保管委托人提供的證據和其它法律文件,保證其不丟失或毀損。 律師不得挪用或者侵占代委托人保管的財物。 第三十六條律師不得從對方當事人處接受利益或向其要求或約定利益。 第三十七條律師不得與對方當事人或第三人惡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權益。 第三十八條律師不得非法阻止和干預對方當事人及其代理人進行的活動。 第三十九條律師對與委托事項有關的保密信息,委托代理關系結束后仍有保密義務。 第四十條律師應當恪守獨立履行職責的原則,不因迎合委托人或滿足委托人的不當要求,喪失客觀、公正的立場,不得協助委托人實施非法的或具有欺詐性的行為。 第六章律師與同行之間的紀律 第四十一條律師應當遵守行業競爭規范,公平競爭,自覺維護執業秩序,維護律師行業的榮譽和社會形象。 第四十二條律師應當尊重同行,相互學習,相互幫助,共同提高執業水平,不應詆毀、損害其他律師的威信和聲譽。 第四十三條律師、律師事務所可以通過以下方式介紹自己的業務領域和專業特長: 1.可以通過文字作品、研討會、簡介等方式以普及法律,宣傳自己的專業領域,推薦自己的專業特長; 2.提倡、鼓勵律師、律師事務所參加社會公益活動。 第四十四條律師不得以下列方式進行不正當競爭: 1.不得以貶低同行的專業能力和水平等方式,招攬業務; 2.不得以提供或承諾提供回扣等方式承攬業務; 3.不得利用新聞媒介或其他手段向其提供虛假信息或夸大自己的專業能力; 4.不得在名片上印有各種學術、學歷、非律師業職稱、社會職務以及所獲榮譽等; 5.不得以明顯低于同業的收費水平競爭某項法律事務。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對于違反本規范的律師、律師事務所,由律師協會依照會員處分辦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的,由司法行政機關予以處罰。 第四十六條實習律師、律師助理參照本規范執行。 第四十七條本規范由中華全國律師協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各地可以根據本準則制訂實施細則。 第四十九條本規范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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