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公租房的居住權是多久

1、民法典并沒有對居住權的期限做出明確的規定,不過居住權期限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居住權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注銷登記。

2、這相當于在房屋所有權之外,新設立“居住權”。不過,居住權只能保障居住權利,沒有繼承乃至轉讓的資格。即便如此,房子只要設立了“居住權”,即使沒有房產證,也可長時間乃至終生居住。新業主即便事后獲得不動產證、拿到所有權,也無法改變“居住權”已經存在的現實,沒有權利趕走居住權人。

3、居住權的期限,可以自行設立,5年、10年、20年均可,也可是終生。如果是終生有效,那么不到去世,居住權就不會消失。

4、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七十條【居住權的消滅】居住權期限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居住權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注銷登記。

二、夫妻離婚后是否依然可以享有房屋居住權

1、不一定,我國現行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居住權”的問題,但從法理上講,居住權為使用權一類,可以適用“用益物權”的相關規定。

即產權人可以在自己的不動產上設定用益物權。

至于涉及的居住權問題,是夫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是依法成立的有效的婚內財產協議所賦予一方的合法權利。

不過,為防止在離婚后發生糾紛,在離婚分割財產時要盡量做到徹底分割,在離婚協議中也要明確約定各方的義務及需承擔的責任。

2、真正來說要衡量夫妻在離婚以后是否還想有居住權的因素不在于夫妻的婚姻,而在于房產的歸屬。

所以說如果是想離婚的話,最好要在離婚的時候將一些財產還有子女撫養問題協商好。

依據《民法典》的規定,居住權只有在居住期限屆滿或者居住人死亡的情況下才能消滅,也就是說符合條件的情況下可以一直居住下去,至于住多久則可以根據雙方的合同約定來確定,民法典并沒有對具體期限做出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