閱讀提示: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逾期辦證、逾期交房按日累計的違約金請求權訴訟時效起算點,司法實踐中,各地法院采取的標準不同。大致有三種計算方法:一種是訴訟時效自合同約定的時間的次日開始計算;一種是訴訟時效從債務人明確表示不履行時起算;一種是訴訟時效從債權人起訴之日倒計二年起至實際履行之日計算。本文系對與逾期辦證(交房)按日累計違約金請求權訴訟時效起算點相關的法院指導意見、典型判例、理論觀點進行整理,供讀者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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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導意見

1.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會議紀要》

第二十三條:(違約金訴訟時效的認定)房屋買賣合同中約定當事人違反合同義務應承擔的違約金為數(shù)額確定的一次性違約金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合同約定的義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次日起算;約定違約金為按日(月)計付的繼續(xù)性違約金的,以每個個別的債權分別單獨適用訴訟時效,當事人在訴訟中提出時效抗辯的,違約金保護范圍為當事人起訴之日前兩年。期間有時效中斷或中止情形的,適用《民法通則》關于訴訟時效中斷或中止的相關規(guī)定。

2.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疑難問題的解答》

第二十一條:問,買受人請求出賣人承擔逾期交房、逾期辦證的違約金的訴訟時效從何時起算?

答,買受人請求出賣人支付逾期交房、逾期辦證違約金的,適用訴訟時效的規(guī)定。商品房買賣合同對逾期交房、逾期辦證違約金的支付日期有約定的,訴訟時效從約定之次日起算;無約定的,一次性支付的違約金的訴訟時效從合同約定的應交房之次日以及《商品房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十八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出賣人應承擔逾期辦證違約責任之日起算;按日計付的違約金的訴訟時效應當分別每一日單獨計算。

3.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的指導意見(試行)》

第一條第2款規(guī)定:合同對開發(fā)商向產(chǎn)權登記機關報送辦證資料的時間有約定的,買房人請求開發(fā)商承擔逾期辦證違約責任的訴訟時效自合同約定的時間的次日開始計算;合同未約定時間的,訴訟時效自開發(fā)商取得擬售房產(chǎn)初始登記之日起90日之次日開始起算。

4.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疑難問題解答》

第十三條:問,買受人請求出賣人承擔逾期交房、逾期辦證等違約金,訴訟時效期間應如何計算?

答,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逾期交房、逾期辦證等各項違約行為應承擔違約金具體數(shù)額的,為一時性債權,從合同約定或法定的交房、辦證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計算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以日或月為單位累計計算違約金數(shù)額的,屬于繼續(xù)性債權,以每個個別的債權分別適用訴訟時效;買受人要求支付逾期交房或逾期辦證違約金,出賣人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違約金保護期間為當事人起訴之日前兩年。如有訴訟時效中斷或中止情形的,則依法適用相關規(guī)定。

5.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中逾期交房和逾期辦證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

第十一條:當事人因逾期交房或逾期辦理權屬登記而提起違約之訴,相對方在一審庭審辯論結束前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理由的,違約金保護范圍為當事人起訴之日前兩年。期間有時效中斷或中止情形,適用中斷或中止的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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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判例

1.泛華工程有限公司西南公司與中國人壽保險(集團)公司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案

一審: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2005)渝高法民初字第13號;二審: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一終字第85號

——載《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08年第2期。

一審認為:首先,本案違約金系基于泛華公司未按約履行交房義務的違約行為而產(chǎn)生的。按照雙方當事人在《商品房預售(預購)合同》中的約定,泛華公司如違反約定的期限延遲移交房屋,應向人壽(集團)公司繳納違約金,違約金每日按房價款的0.2‰累加計算。

從該約定內(nèi)容分析,延遲交房的違約金是根據(jù)違約行為持續(xù)發(fā)生的狀況而“累加計算”的,即相對于購房方來講,主張自合同約定的逾期交房之日至實際交房之日的違約金,是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所確定的一個整體的合同權利,而不是按照違約的天數(shù)具體分割為若干分別計算訴訟時效的獨立的權利,購房方可以在該項整體權利沒能實現(xiàn)時提出主張。

如果將本案違約金請求權分割為若干獨立的請求權,并以分別起算的訴訟時效予以限制,這必將改變本案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累加計算”的本意,違背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則;

其次,本案中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僅約定了違約金的計算方法,并沒有約定違約金的支付期限。對于沒有支付期限的債務,債權人任何時候都可以主張,只有當債務人明確表示不履行時,才能認定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侵害”,訴訟時效才可依法起算;

再次,就本案的實際情況而言,要求購房方在房屋交付之前單獨就違約金債權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均不符合社會公眾在日常生活中所遵循的公序良俗。總之,泛華公司關于違約金債權應當按照違約時間分別計算訴訟時效的抗辯理由,因無現(xiàn)行法律、司法解釋明文規(guī)定的支持,不予采納。

二審認為:按照雙方當事人在《商品房預售(預購)合同》中的約定,泛華公司如違反約定的期限延遲移交房屋,應向人壽(集團)公司繳納違約金,違約金每日按房價款的0.2‰累加計算。泛華公司上訴提出人壽(集團)公司從未催促泛華公司交付房屋,其關于違約金的主張已經(jīng)超過訴訟時效,不應支持。

2004年4月14日,中國人壽重慶分公司向泛華公司發(fā)出《關于催交我司購買的辦公用房的公函》的函件,要求泛華公司于2004年6月底前交付竣工驗收合格的房屋,對此泛華公司予以拒收,此時應視為權利人主張權利而義務人拒絕履行義務,權利人始知其權利遭到侵害,訴訟時效應從此發(fā)生爭議之日起計算。故泛華公司關于本案違約金債權已經(jīng)超過訴訟時效的上訴主張,與事實不符亦無法律依據(jù),不予支持。

2.曾某、李某與廣州市某集團公司、廣州市某集團公司第一分公司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

一審:廣東省廣州市荔灣區(qū)人民法院(2010)荔法民三初字第1840號;二審: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1)穗中法民五終字第430號

——載《人民司法·案例》2011年第22期(陳嘉賢:“按日累計的違約金請求權訴訟時效何時起算”)。

生效判決認為:認為在沒有訴訟時效中斷中止的情形下,從債權人起訴之日倒計二年起至實際履行之日止,按合同約定的標準計算違約金,即以債權人起訴之日倒計兩年作為違約金請求權訴訟時效的起算點。將每日的遲延履行違約金看作單個獨立的債權,債權人起訴請求的違約金實際上是由多個債權組成的,每個債權的訴訟時效單獨起算。如此則債權人起訴之日倒計二年之外的違約金請求權已超過訴訟時效,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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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論觀點

1.崔建遠教授認為:

涉及違約金是以日為計算單位的,即違約一日就有一定數(shù)額的違約金,違約二日便有二日的違約金,違約金的總額等于一日的違約金乘以違約金的天數(shù)。“違約金的總額”與“個別數(shù)額”相對獨立。在這樣的情況下,如果以“質(zhì)”未變而按“一時的給付”處理,即把所涉及的違約金簡單地視為一個債權或債務,會出現(xiàn)不適當?shù)暮蠊?/p>

適當?shù)挠^點是把系爭的違約金看作一個繼續(xù)性債權,類似租金債權、自來水債權、天然氣債權等。如此,違約金債權的訴訟時效應當分段計算。按照精確的方法,可把一天的違約金作為一個“個別債權”,單獨地適用訴訟時效,起算點為次日。為了避免麻煩,可以把一個月的違約金作為一個“個別債權”,每個月的違約金債權單獨地適用訴訟時效,時效期間的起算點為下個月的第一天。

——參見崔建遠:“繼續(xù)性債權與訴訟時效”,載《人民法院報》2003年6月27日第3版。

2.韓世遠教授認為:

按日累計的違約金可以作為一種繼續(xù)性債權,應無疑義。問題在于,與繼續(xù)性債權相對應的債務也有履行期,租金債權、自來水債權、天然氣債權等,要么依當事人的約定,要么依交易習慣,要么依法律的規(guī)定,可以確定相應的履行期限,而按日累計違約金的履行期限能通過類似手段加以確定嗎?答案是否定的。

違約金雖然是按日累計,這只是確定違約金數(shù)額的方法,從中看不出“一日一結”的意思,因而并不是關于違約金債務履行期限的特別約定。再看交易習慣,并沒有關于按日累計違約金履行期限的規(guī)則。不僅如此,如果真的按日確定其履行期限,換言之,以此種違約金為有確定履行期限的債務,按照“期限代人催告”的規(guī)則,勢必會進一步發(fā)生遲延利息問題,這反而與交易習慣不符了,徒增困擾。最后,查看法律的一般規(guī)定,我們能夠找到的,恐怕只能是《合同法》第62條第4項或者類似的規(guī)定了,即“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另外,按照“多個債權說”,在違約狀態(tài)持續(xù)兩年以上場合,如果兩年之前的違約金債權未因主張權利而使時效中斷,必遭罹于訴訟時效的后果。又由于以日為單位認定違約金債權的個數(shù),任何一個債權均須適時主張,始不致超過時效;有多少天就會有多少個債權,就需要單獨計算多少個訴訟時效。當事人本以為主張一次權利就發(fā)生時效中斷的效果,于此場合勢難奏效。

為了避免此麻煩,該說主張可以把一個月的違約金作為一個“個別債權”,每個月的違約金債權單獨地適用訴訟時效。一方面,該方案顯然具有相當大的隨意性,由誰決定按天、按月、按季度、按年……為計算單位呢?缺乏堅實有力的基礎,無論是法律的基礎還是理論的基礎。

另一方面,只要不是作為一個債權而是作為多個債權,就回避不了“復數(shù)債權、復數(shù)時效”的麻煩,這一結果與當事人的意思不合。由于當事人對于違約金是“累計”,通常情形便是統(tǒng)一計算,一次主張即中斷整個的訴訟時效。比較而言,僅就此處討論的按日累計的違約金逾期交房違約金請求權訴訟時效何時起算?,我個人以為“單個債權說”優(yōu)于“多個債權說”。

——韓世遠:“違約金的理論爭議與實踐問題”載《北京仲裁》第68輯。

3.最高人民法院韓延斌認為:

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以日或月為單位累計計算違約金數(shù)額的,屬于繼續(xù)性債權,以每個個別的債權分別適用訴訟時效。

——韓延斌:“商品房買賣糾紛中逾期辦證責任的認定”,載《人民司法》2006年第5期。

4.奚曉明、韓延斌、王林清認為:

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以日或月為單位累計計算違約金數(shù)額的,違約金的數(shù)額隨著違約行為的持續(xù)發(fā)生而不斷增長,對這違約金的請求給付是一種繼續(xù)性債權,隨時間的推移不斷發(fā)生變化,違約金應當以每個個別的債權分別適用訴訟時效。此種繼續(xù)性債權的訴訟時效即為兩年,只有權利人在辦證期限屆滿超過兩年起訴的,由于違約行為在起訴時仍在繼續(xù),故一般會保護自起訴之日倒推兩年的違約金。

【來源】:北大法律信息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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