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哪個法院起訴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律師
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在房屋所在地的法院起訴。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適用專屬管轄的規定在哪個法院起訴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律師,由不動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因此當事人可以向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一、租房合同糾紛由專屬管轄嗎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管轄不屬于專屬管轄。房屋租賃合同糾紛,雖與不動產發生牽連,但因訴爭法律關系發生的依據是當事人間存在的合同,其性質仍屬于債權債務糾紛,并非不動產物權糾紛,不應適用專屬管轄,而應適用合同糾紛的特別地域管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即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建設工程合同糾紛能不能仲裁
民訴法規定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屬于專屬管轄的范圍。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適用專屬管轄,當事人在約定管轄、提起管轄權異議的時候都不能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有關規定。因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當事人,只能由不動產所在地即建設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轄案件,不能約定其他法院管轄。專屬管轄是法院管轄獨有的制度,仲裁沒有專屬管轄。由此可見,專屬管轄是針對法院的管轄權而言的,即屬于專屬管轄的案件只能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轄,其他法院無權管轄,但是,專屬管轄不得對抗仲裁,即當事人可以選擇由仲裁機構仲裁解決糾紛。此外,涉外民事訴訟中的專屬管轄同樣如此,當事人可以選擇仲裁,而且可以選擇我國的仲裁機構,也可以選擇外國的仲裁機構。因此,當事人可以在建設工程合同中約定仲裁,不違反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建設施工雙方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有權約定除建設工程所在地法院之外的法院管轄。但雙方可協商約定仲裁,比如“某某仲裁委員會”,但是仲裁和訴訟兩者只能選擇其一。
三、承攬合同是否屬于專屬管轄
承攬合同糾紛不屬于專屬管轄。
屬于專屬管轄的主要有以下情形: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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