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的物權的設立需要登記嗎
根據我國《海商法》船舶碰撞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與海相通的可航水域發生接觸造成損害的事故。其責任和賠償如下: 1.船舶發生碰撞,當事船舶的船長在不嚴重危及本船和船上人員安全的情況下,對于相碰的船舶和船上人員必須盡力施救。碰撞船舶的船長應當盡可能將其船舶名稱、船籍港、出發港和目的港通知對方。 2.船舶發生碰撞,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歸責于任何一方的原因或者無法查明的原因造成的,碰撞各方互相不負賠償責任。 3.船舶發生碰撞,是由于一船的過失造成的,由有過失的船舶負賠償責任。 4.舶發生碰撞,碰撞的船舶互有過失的,各船按照過失程度的比例負賠償責任;過失程度相當或者過失程度的比例無法判定的,平均負賠償責任。 互有過失的船舶,對碰撞造成的船舶以及船上貨物和其他財產的損失,依照前款規定的比例負賠償責任。碰撞造成第三人財產損失的,各船的賠償責任均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比例。 互有過失的船舶,對造成的第三人的人身傷亡,負連帶賠償責任。一船連帶支付的賠償超過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比例的船舶的物權的設立需要登記嗎,有權向其他有過失的船舶追償。 (一)發生在海上或與海相通的可航水域 (二)需是船舶與船舶之間的碰撞 1、碰撞需發生接觸 2、碰撞需發生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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