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遺囑公證

1、遺囑人申辦遺囑公證應當親自到公證處提出申請。

遺囑人親自到公證處有困難的,可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請求有管轄權的公證處指派公證人員到其住所或者臨時處所辦理。

2、遺囑人應當填寫公證申請表,并提交下列證件和材料:

(1)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身份證件;

(2)遺囑涉及的不動產、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產權憑證的財產的產權證明;

(3)公證人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受理

1、屬于本公證處管轄。

遺囑公證由遺囑人住所地或者遺囑行為發生地公證處管轄。

2、符合申辦要求的申請,公證處應當受理。

對于不符合規定的申請,公證處應當在三日內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

三、審查

1、公證處應重點審查:

(1)當事人的人數、身份、資格和民事行為能力;

(2)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和相應的權利;

(3)需公證的行為、事實或文書的內容是否真實、合法;

(4)需公證的文書內容是否完善,文字是否準確,簽名、印鑒是否齊全;

(5)當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是否真實、充分。

2、著重審查遺囑人的身份及意思表示是否真實、有無受脅迫或者受欺騙等情況。

四、出具公證書

符合下列條件,公證處應當出具公證書:

1、遺囑人身份屬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遺囑人意思表示真實;

3、遺囑人證明或者保證所處分的財產是其個人財產;

4、遺囑內容不違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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