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房屋出租能不能包括土地使用權

房屋出租不涉及到土地使用權的,房屋出租只是出租房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條【租賃合同定義】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七百零四條【租賃合同主要內容】租賃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

二、租房前要明確什么問題

(一)業主身份。

如果簽訂合同之人不是產權人,則可能存在代理關系或者轉租關系。

若存在代理關系的,則需有業主本人委托代理人的授權委托書原件;

若存在轉租關系的,則需要業主本人同意轉租的書面證明文件原件。

(二)明確租金和“押金”支付方式。

“押金”主要用于抵充承租人應當承擔但未繳付的費用。

押金應支付多少,應當按照租期長短、裝修程度、家具家電數量和價值等因素來確定,押金數額越高,對出租人保障性能越強。

(三)家具、家電等設施約定清楚。

并且對于這些附屬設施設備的維修義務也應當明確約定。

(四)水費、電費、電話費、物業管理費等費用負擔清晰。

(五)出租人出售房屋的,承租人有保障。

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出租人出租房屋時,承租人可獲兩重保障:

1、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該房屋的權利;

2、如果承租人不想購買的,也沒有關系,房屋買賣行為,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也就是說,即使出租人將房屋出售了,買方也應當繼續履行租賃合同。

(六)違約責任要明確。

比如,出租人逾期交付房屋,或者租期結束承租人逾期退租的,可以每日按高于租金標準收取違約金;

若出租人擅自收回房屋,或者承租人擅自退租的,可約定一次性承擔較高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支付未使用租期的租金作為違約金。

通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民法典》的規定,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房屋租賃只涉及到房屋本身,不會涉及到土地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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