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權(留置權抵押權質押權的先后順序)
內容導航:
1、留置權概念及其特征 2、留置權的法律特征 3、留置權的構成要件 4、留置權是什么留置權概念及其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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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留置權概念及其特征。
答:留置權,是指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債權人得留置其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并在一定條件下就該動產優先受償的權利。
留置權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留置權為擔保物權。
2.留置權為法定擔保物權。留置權依據法律的直接規定當然產生,而不是由當事人通過合同設立。
3.留置權為動產物權。留置權的客體以動產為限,不得留置不動產或者財產權利。
4.留置權為占有擔保物權。留置權與動產質權一樣,為占有擔保物權,以占有標的物為成立和存續的要件。
5.留置權為二次效力的擔保物權。留置權人留置債務人的財產后,尚不能立即行使優先受償權,而是應給予債務人一個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寬限期屆滿后,債務人仍不履行債務的,留置權人方可將留置財產變價,并從中優先得到清償。
留置權的法律特征
留置權,是指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債權人所享有的留置其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并就該動產優先受償的權利。其中,債權人為留置權人,占有的動產為留置財產。
1、留置權是法定的擔保物權。留置權是依法律規定直接產生的擔保物權。不論債權人和債務人是否有約定,只要具備《民法典》規定的條件,留置權當然產生。
2、債權人留置的財產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如果債權人的債權并非基于留置財產上的關系而產生,則不得留置該財產。應當注意的是,《民法典》對上述牽連關系作了例外規定,即“但企業之間留置的除外”,也就是承認了商事留置權的特殊性。
3、留置權以合法占有債務人的動產為要件。留置是指占有、扣留債務人的動產而拒絕返還,因此,留置權以動產的占有為要件。如債權人喪失占有債務人的動產,留置權即告消滅。
4、留置權的效力具有雙重性。留置權人在其債權未受清償以前可以留置債務人的財產,剝奪其使用權,以造成債務人的心理壓力,從而促使債務人履行債務。這是留置權的留置效力(權能),又稱留置權的第一次效力,是留置權的主要效力。
留置權的構成要件
法律解析:
留置權的成立條件: 1、債權人合法占有債務人財物; 2、債務人不履行到期的債務; 3、動產之占有與債權屬同一法律關系,但是企業之間留置的除外。根據《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條規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并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權人為留置權人,占有的動產為留置財產。第四百四十八條規定,債權人留置的動產,應當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但是企業之間留置的除外。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條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并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權人為留置權人,占有的動產為留置財產。第四百四十八條債權人留置的動產,應當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但是企業之間留置的除外。
留置權是什么
留置權 是指根據法律的規定, 債權人 按照合同約定占有 債務人 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 債務 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的規定留置該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享有留置權的債權人是留置權人,留置權人留置的財產是留置物。債權人留置的動產,應當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但企業之間留置的除外。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不得留置的動產,不得留置。留置財產為可分物的,留置財產的價值應當相當于債務的金額。留置權人負有妥善保管留置財產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留置權人有權收取留置財產的 孳息 。 《 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七條6868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并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權人為留置權人,占有的動產為留置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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